一、危险驾驶罪酌定量刑的情节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如何适用刑法总则从宽处罚的问题在《意见》起草过程中,各部门一致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也应当适用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但对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具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如何体现从宽处罚,始终存在争议。
这是《意见》对此问题暂不作出规定的主要原因。
我们认为,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唯一仅将拘役规定为主刑的轻罪,该罪的法定刑虽轻,但其刑罚适用也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体现“轻罪轻刑”,而不能一味强调严惩,甚至当从宽处理的而不依法从宽。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以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依法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例如,对被告人不具有《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对虽具有《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亦非完全不能适用缓刑,只是适用时要依法从严掌握。
再如,对不具有《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且血液酒精含量刚超过80毫克/100毫升,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具有自动停止驾驶、短距离驾驶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为救治病人而醉酒驾驶等符合情理的事由的(紧急避险除外),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当然,免予刑事处罚和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应当是极少数案件,这与醉驾犯罪的整体状况是一致的。
二、量刑是怎么计算的
刑事案件要根据情况计算量刑。
(一)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
(二)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1、只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部分连乘,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X(1±调节比例)。
2、只有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同向相加、逆要根据向相减,公式:基准刑X(1±同向调节比例)。
3、同时具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公式:基准刑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
三、量刑怎么量?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四、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相关规定: 《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五、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71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六、酌定量刑情节指的是什么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
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手段。
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
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
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
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
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
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例如,同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是因为奸情杀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
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
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
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
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jingyan.baidu*/article/219f4bf7db2f8ade452d3860.html
七、量刑是怎么计算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71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参考文档
下载:刑罚量刑酌定比例怎么计算.pdf《股票打新公布中签要多久》《股票打新公布中签要多久》《北上资金流入股票后多久能涨》《股票多久能买能卖》《股票成交量多久一次》下载:刑罚量刑酌定比例怎么计算.doc更多关于《刑罚量刑酌定比例怎么计算》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store/260335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