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出质数5000万,是什么意思
你好,这是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向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质押所持有的股票以折价的方式来换取流动资金来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方式,股权出质数5000万,也就是抵押了5000万股股票,如果公司大股东质押股份比例越高,说明上市公司资金链越紧张,如果遇到大盘持续下跌,达到强制平仓线,而不能及时追加质押物或资金是,公司股票将被强制平仓,公司控制权存在旁落的风险,因此在弱势的情况下,这类股票尽量少碰!
二、大股东股权全部质押爆仓之后.算他个人损失吗?
你好,股权质押爆仓是大股东个人的损失,股价下跌乃至大幅下跌对公司也会有影响,但两个影响不一码事。
三、股票跌停了该怎么办?
展开全部股票跌停了,是没办法操作的,即使你挂单,也是极少可能卖出的。
只有打开跌停板时,可以操作。
如果是技术性回调,请握紧股票,不要出手,如果是泡沫抹灭,还是趁早走的、
四、如何控制股票质押风险
股权质押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越发显现出其融资等方面的独特魅力。
但由于股权价值具有易变性的特点,加上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相对滞后,使得股权质押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对股权质押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理论上的研究,努力探索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对策,将有助于推进这一新兴担保方式的发展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本文主要通过对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一些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对我国股权质押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共分为以下三章: 第一章为股权质押概述。
本章首先论述了股权质押的概念、特征等基本问题,并对股权质押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历史考察。
其次,笔者通过对股权质押的标的物进行分析,认为股权质押是以股权的全部权能为标的。
最后,笔者对股权质押的生效和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进行了比较分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的生效条件是不同的,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起生效,质权自办理相应的出质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为股权质押的风险类别。
我国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相对落后,不成熟,也不完善,存在着各种缺陷,隐含着巨大风险。
本章对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类别进行了分析,总结出股权质押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四类风险,包括:股权价值的风险、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质押物选择的风险和法律风险。
其中最主要的风险是股份价值和股票价格的不稳定性引起的质押股权价值风险。
股权价值风险也是其内生风险。
第三章为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对策。
股权质押具有高度的风险性。
债权人要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除了主观上要认识到各种风险的存在外,客观上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前预防。
本章根据对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以下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股权质押合法有效、谨慎选择标的物并对出质人进行资信评估、正确评估出股权质押的价值并确定质押率、建立股权质押的证券评级机制体系并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和政策环境的完善。
五、股权质押市值跌破警戒线是什么意思
股权质押市值跌破警戒线就是指抵押的股价低于当时抵押时得股市指数。
上市公司再次融资的时候,需要将股票质押,抵押的价格会和当时大盘的股指成正相关。
比如当时抵押时候的大盘指数为2800点,当现在股票指数跌破2800点的时候,意味着这些股票可以被“平仓”了 ,这是上市公司不敢想象的事情,也是正果政府不能坐视不管的事情。
由于股票质押贷款属于高风险的贷款业务,在市场波动情况下很有可能出现到期难以偿付贷款利息或本金的局面。
因此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
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
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
六、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问题
所谓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关于孳息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 (1)质物。
即出质股权。
(2)孳息。
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
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也就是说通常意义上,甲公司可以要求获得孳息,但如果双方协议商定,也可以不由甲公司获取孳息。
二、关于表决权和参与经营 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1)优先受偿权。
(2)物上代位权。
(3)质权保全权。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2)新股优先认购权。
(3)余额返还请求权。
依照我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
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
据此可知,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
而你所提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也只是对出质登记手续做出了规范,并没有涉及表决权问题。
因此,质押期间,表决权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力本就是归原股东所有,甲公司不存在你所担心的问题。
自然也不需要为乙公司的道德风险负责。
当然,如果乙公司出现较大风险事项,导致其企业价值下降,还是会有可能影响到甲公司的利益的。
质押合同中无需特别做出甲公司不参与经营的约定。
其实甲公司要求的这个股权质押并不能对其起到太多保护作用。
如果乙公司不能偿还债务,说明乙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困境,且资产不足以偿债,而甲公司由于担保,代替乙偿还银行债务后,能获得的确实陷入困境的乙公司股权,按此操作,如果出现变故,无论如何甲公司都是会遭受一定损失的。
甲公司的理想选择应该是要乙公司的股东用其自有其他资产抵押质押来做反担保。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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