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先成立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然后才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呢?
其实公司上市与有没有子公司及合营公司等没有必然的联系的。
这只是公司自己行为。
二、联营企业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联系和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这是八、九十年代的提法,现在基本不用了。
三、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区别??还有子公司
合营公司是指与另一方共同控制的企业或是被其控制的企业。
联营公司是指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缺乏控制力的企业或被其施加重大影响但不被其控制的企业。
子公司是指对其具有绝对的控股权(大于50%的股权)或持有相对控股权(是指虽然对其持股没有达到50%,但由于其股权分散等原因,对其具有完全的控制权。
四、什么是联营公司
什么是联营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
在联营中,联营各方地位平等,主要是以合同或章程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协调经营活动,联营主要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到80年代后期以后,随着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联营的发展已处于低谷。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以下三种形式: 1.法人型联营,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这种联营所形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
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以规定。
2.合伙型联营,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
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
五、什么是其他联营企业?
如果甲乙两个法人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甲占丙公司51%的股权,乙占49%的股权,那么,丙公司对于甲公司来讲就叫做控股子公司:丙公司对于乙来讲,就是联营企业。
六、联营公司与参股公司的区别
joint management;
pool;
联营share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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