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构成犯罪吗
只要从业了就要销户啊,公司会督促销户的。
二、按证券法规违规增持股票如何处理
锁仓。
光大去年违规操作证监会就要求它锁仓几年不能去动(印象中是3年)
三、什么叫停牌
停牌: 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连续上涨或下跌,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
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后,再复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指暂时停止股票买卖。
当某家上市公司因一些消息或正在进行的某些活动而使该公司股票的股价大幅度上涨或下跌,这家公司就可能需要停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交易所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计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2)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3)公司因财政原因而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
(4)全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
(5)有关资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而逾期不作解释者。
(6)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业务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7)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8)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9)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的可能,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10)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11)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另外,上市公司如有下述情形,则应要求停止上市买卖: (1)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组的。
(2)上市证券计划发新票券的。
(3)上市公司计划供股集资的。
(4)上市公司计划发股息的。
(5)上市公司计划将上市证券拆细或合并的。
(6)上市公司计划停牌的。
若遇到以上情况,证券行情表中会出现"停牌"字样,该股票买卖自然停止,该股票一栏即是空白。
四、证监会重罚能让股民得到啥
诚然,证监会的重罚既是要惩罚已然的违法违规者,更是要威慑他们以及其他潜在的可能违规违法者不要步其后尘。
但回顾以往,我们看到了什么?被罚者依然能够“曲线救国”地发财,有的从监牢里出来后很快成为市场里的新宠,剥夺几年证券市场主体资格的处罚对他们更谈不上什么教训,监管者事后的跟踪执法不足,或者几乎不作追究。
如果让被罚者既没有感到痛得要命,还能够有机会重出江湖,这样的处罚显然没有任何威慑力。
此次股灾事实证明,我国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依然十分严重,治乱用重典,我们需要更严厉的处罚手段。
成熟的市场都会经历这么一个用重典监管的阶段。
同时,对违法违规者依法打击,还要做到“治市”不留死角,使每一个违法违规者都有切肤之痛,这正是受伤股民需要的心理慰藉,也是他们对市场恢复信心的重要一步。
其次,除了精神抚慰之外,对于在不正常股灾中遭受的物质损失,股民们理当也耿耿于怀,鉴于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与股民遭受损失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他们对于股民的损失是否应该给予赔偿,这同样也是监管者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在司法层面,前几年对证券市场的集团诉讼制度讨论过一段时间,也有过股民起诉特定股票和上市公司的相关案例,但结果往往令起诉者失望,获得的些许赔偿与付出的努力和遭受的损失相距甚远。
归根到底,只有让那些严重的违规违法者彻底被市场抛弃,让他们在经济上赔得倾家荡产,受害的股民才能感受到得到了点什么。
五、
六、股权转让协议有哪些违法情形
您好!1、公司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份之协议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
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未向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转让价格条件优于内部通知的条件,此时,转让协议的效力要区分是否已实际履行来分别判断。
第一,转让协议已签但尚未履行,此刻协议虽已生效,但由于内部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协议履行的效力进行了有力限制,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可直接主张优先购买权,使对外转让股权之协议无法实现;
第二,转让协议已签且已实际履行,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直接要求优先权,但可以主张侵权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其依据是最高法《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合同撤销后,依据《合同法》理论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状态,返还股权,退还价款,则享有优先权之股东可按原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
第三,转让协议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续均以办理完毕,此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虑,如果超过一定期间(如一年)享有优先权之股东不主张行使其优先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将消灭。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股权的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中因为前置审批的问题导致了大量司法诉讼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隐名投资及外商股权转让,其目的无外乎意图规避我国关于外商超额投资及行业投资限制的规定。
本文仅针对股权转让问题,涉及纠纷的外商股权转让问题,绝大多数是以未办理合同审批为由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可以是转让方主张,也可以是受让方主张,主要根据公司经营效果而导致相应利益亏损方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归根结底是利益导向问题。
主要区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受让方也未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可由权益受侵害一方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
第二,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受让方已经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状态已发生改变,协议已经实际履行,除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外,协议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无效之合法缘由,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判定,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遭受的损失程度、维持公司经营的最佳效果等各个方面,促成在某一权衡点上达成共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需要原、被告与办案法官的充分沟通)。
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这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财产的特别保护,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满足若干条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与之相应的规定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序条件的影响很大。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七、操盘手私自用客户资金加杠杆炒股算是违规吗?如果是违规甚至违法,那么到哪个部门去举报呢?
当然违法!直接报警就可以。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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