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公司持有记名股票,我公司被兼并后怎么处理这些股票
展开全部如果当初登记股票时以法人名义,那么现在你的公司被别人兼并,也就是说你持有的股票的持有人(原法人)已经不存在,应该根据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转为个人名下,到发行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办理股票登记
二、收购本企业发行的股票,会影响资产和权益变动吗,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收购本企业发行的股票,不会影响资产和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一般增加实收资本--公司股份,减少实收资本--XXX股份.
三、收购股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仅就会计业务处理而言,这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的企业合并业务,按准则规定可能有两种情况。
第一,购买股权后,B公司存续,对这属于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
对A公司而言形成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而对B公司来说,除了因股东变化而调整实收资本(股本)明细登记外,不需要做任何账务处理,其资产评估也只是供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而不需一以之调账。
⑴、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处理:合并方以支付现金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报表的编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第9条规定处理;
⑵、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B公司同样不需要做特别的账务处理。
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处理: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按问题所述情况其成本应为3亿元。
编制合并报表时,应该按《企业合并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处理: ①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
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自购买日起设置备查簿,登记其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以后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基础资料。
第二,购买股权后,B公司主体消亡,则属于吸收合并。
⑴按《企业合并准则》规定精神,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
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后,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⑵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四、我想从公司里面拿回我的投资并撤股应该怎么办啊。
关于40%的股份的事,关键要看前期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在公司设立时的一些文件中有没有证明,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来主张你的40%股份,那么很难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主张你的权益。
既然教师都是因你而来,你可以和股东谈判,如果不给40%就带走所有的人员,另行开办一家培训公司。
五、上市公司收购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购买了上市公司的股票,会受到什么处罚?
这个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可能会受到行政、民事及刑事处罚。
1、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到5倍罚款,没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处三万到60万罚款。
2、民事处罚。
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的,要负刑事责任。
供你参考!
六、换股并购的政策措施
为了规范我国换股并购行为,进一步推动这种并购方式在我国的发展,应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规范证券市场,逐步推进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并购。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非有效性,使得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并购由于换股后的股价落差而难以成功,现有的换股并购案例多局限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
今后,要逐步理顺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价格,逐步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使得证券市场充分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上市公司之间实现真正市场化意义上的换股并购2.尽快出台有关换股并购的法律法规、操作细则。
目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只是对换股并购这种支付方式给予了法律上的明确支持,有关具体操作细则方面还有待于在今后的法规办法中予以规范和明确。
如为换股并购而进行定向增发的具体规定,对于换股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等。
3.以换股并购为切入点,发展综合证券收购方式。
换股并购弥补了现金收购对并购方造成的现金流转压力,但换股并购本身也有自身的缺陷。
这种缺点在于股价的不确定性加大了被并购方的风险,而对于并购方则会有导致原有股东的股权稀释问题。
因此,今后在发展换股并购方式时,应注意以此为切入点,逐步完善以现金、股票、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等多种形式进行的综合证券收购。
4.在发展换股并购的同时,应注意加强相应的监管措施。
关于换股并购,在鼓励发展的同时也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尤其是在对换股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上,如果监管不力,极易出现上市公司以此进行操纵利润。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权益联营法。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较大制度性因素约束,所以许多上市公司大多偏好于确认较高的会计利润,其目的在于可以以较高的价格发行,获得配股资格或防止亏损摘牌等。
若对权益联营法的使用放任自流,上市公司就会在并购时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进行利润操纵,这将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因此,必须对在换股并购中采用的权益联营法,明确规定其使用范围,以免使之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工具。
七、并购长期股权投资如何处理
收购本企业发行的股票,不会影响资产和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一般增加实收资本--公司股份,减少实收资本--XXX股份.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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