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通股控股股东能否随便增减本公司股票
要看你持股量来说,根据中国会计法则,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或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份5%以上的个人要减持股份的需要董事会批准并且公开作出公告,对于持有流通股的个人或法人等要减持股份的需要通知上市公司并作出公告
二、关于股票减持问题?
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
小:即小部分。
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一年以后也不是大规模的抛售,而是有限度的抛售一小部分,为的是不对二级市场造成大的冲击。
而相对较多的一部分就是大非。
)。
反之叫大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大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两年以上方可流通,因为大非一般都是公司的大股东,战略投资者。
一般不会抛;
)。
解禁:由于股改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即解禁(解除禁止)。
“大小非”解禁:增加市场的流通股数,非流通股完全变成了流通股。
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
通常来说大小非解禁股价应下跌,因为会增加卖盘打压股价;
但假如大小非解禁之后,其解禁的股份不一定会立刻抛出来而且如果市场上的资金非常充裕,那么某只股票有大量解禁股票抛出,反而会吸引部分资金的关注。
关于占股比例多少和限售时间并没有明确的确定,只是业内一种通俗的说法。
限售股上市流通将意味着有大量持股的人可能要抛售股票,空方力量增加,原来持有的股票可能会贬值,此时要当心. 最大的“庄家”既不是公募基金,也不是私募基金,而是以低成本获得非流通股的大小股东,也就是所谓的“大非”“小非”。
其中作为市场最有发言权的则是控股大股东——他们对自己企业的经营状况最为了解,但股改之前大股东及其他法人股东的股份不能流通,所以他们对公司股价既不关心,也无动力经营好上市公司。
不过,经历2007年的股改洗礼,越来越多的“大非”“小非”已经或即将解禁流通,这些大股东们增持还是减持公司股票,能相当程度地反映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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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金持有国家股任意减持吗??
汇金持有国家股不是任意减持;
减持国有股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基本目的在于实现“政企分开”,转变企业运行机制,使它们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为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必要的微观基础。
国务院体改办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一般规律,结合我国国情,国家减持国有股主要有五种途径。
1,国有股配售: 国有股配售是将上市公司的部分国有股权定期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使其国有股逐步实现上市流通。
国家采取这种方式减持股既可以及时套现资金,又可以使国有资产增值。
2,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国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后注销。
由于在早期上市公司国有持股比例普遍较高,回购的余地很大,回购国有股一般不会使国有股东丧失控制权。
同时,回购国有股可以使投资者从每股收益提高而上升的股价中获利,对国有股东来说,转让也使其盘活了手中无法变现资产,取得了现实的收益,又不会对市场产生过大的资金压力。
3,缩股流通: 缩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将现有的国有股按当初发行价进行并股,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然后上市流通,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的国有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从第二年起必须提前六个月公布拟出售股票种类及数量。
国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业式公司,可以将股份合部出售给战略投资基金;
如果不想退出,则可以长期持有,保持相对控股。
4,拍卖: 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清产时才采取拍卖形式,其实拍卖也可以作为国有股减的途径之一。
对于国家来说,拍卖可以及时兑现资金,虽然拍卖成交价将由市场来定,但国有股可设定一个不低于净资产的起价,国家不会因此造成损失。
5,股权转债权: 股权转债权的具体办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国有股权转为债权。
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债务,既可以分期偿还,又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的形式上市交易,具体转债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四、限售股到期解禁,大股东便可以减持,那么请问大股东减持的这些股票当初都是以该股上市发行价购入的吗?
极大多数不是,也就是原始股东不是,以后进入的也随便价,它们从上家接的是多少就多少,不过,经过多年送转股也便宜了,现在减持利润不小.
五、股东减持新规有减持的范围区间吗
2022年1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如下)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 中的股份总数 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
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五、本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
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 减持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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