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需要,那就给开收款凭证。 企业拿到政府补贴,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补贴收入 年底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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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协议如何才有效——公司未成立,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债转股合同,这种债转股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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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拿到政府䃼贴如何入帐,是否需要开具收款凭证

    如果对方需要,那就给开收款凭证。
    企业拿到政府补贴,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补贴收入 年底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拿到政府䃼贴如何入帐,是否需要开具收款凭证


    二、该债转股协议是否有效

    陈天扬 张善华 邓波 案情 某建材公司供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钢材,房地产开发公司累欠建材公司货款58万元,建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协议约定:建材公司58万元的债权转换为建材公司持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
    协议订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建材公司认为该协议对其不利,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货款58万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双方达成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此,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债权作价入股(出资),而我国公司法不允许以债权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且双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股抵债,这种偿债方式并不违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补办。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确定的债转股协议的成立,必然涉及到公司股权变动,只有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协议才能生效。
    评析 债转股协议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股权用来抵偿债权,房地产开发公司从现有股权中转让给建材公司,同时债权消灭。
    另一种是建材公司的债权转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一种形式只发生股权及股东的变动,并不改变公司股本总额,只要其操作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由此达成的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形式属于增资扩股,即债权人享有的某项债权转为对债务人新的投资,从而增加债务人的注册资本。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却未明确是否可以债权作为出资入股。
    但鉴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以债权作为出资形式,且从各国立法来看,各国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这种以增资扩股为目的的债转股协议,不宜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其无效。
    综上,债转股的形式不管是以债抵股,还是增资扩股,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订立的债转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其有效性。
    至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法院审理时不应以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而认定股权转让无效。
    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办。
    因而,该案中的债转股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从而,建材公司的债权归于消灭,其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该债转股协议是否有效


    三、公司未成立,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债转股合同,这种债转股是否有效?为什么?

    注意:目前除了重庆等少数地方以外,多数地方的工商机关不认可债转股的出资方式。
    工商认可的债转股验资要特别关注:(1)该债务的真实性,是否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而产生,当初确认债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该笔债务的后续计量是否正确;
    (3)在债务发生后到转股之前,关注是否存在以某种方式变相将其偿还的情形。
    总之,这类业务的风险还是比较高的。
    股东以债权出资的方式验资审验债权、股权出资验资程序的合法性1.一般规范。
    债权、股权出资是《公司法》没有列举的出资方式,受理验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十分慎重,其首要环节是在遇到对出资方式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在审验前或审验过程中应及时与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登记机关的意见。
    具体审验时,对于投资的合法性,应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入手,以及审验债权、股权出资实体性的合法依据,前文已经述及。
    但如果在实体上合法而在程序上不合法。
    也不能对其出资行为予以审验认定,审查这类出资,一般程序上的合法性除需符合正常变更验资要求外。
    还应包括:①债权和作为记名资产的股权,不得用于首次出资而只能用于后续出资或增资扩股。
    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股权出资。
    ③以债权、股权出资凡涉及投资方、被投资方以外第三方的,应尽可能取得第三方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参与签字或盖章。
    2.债权出资的情况。
    (1)债转股。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投资双方应签订债转股协议并得到被投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认可。
    审验时应注意,投资方为自然人时,尽可能要求其亲自到场签字,以防他人代签字引发投资合法性的争议。
    (2)投资方以享有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如果债务人已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认可。
    应认为其出资在程序上已近于完备,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参与投资协议的签订,则应:①验资前必须以债权人(投资方)名义向债务人进行函证,并以回函原件作为审验工作底稿;
    ②检查原债权人是否已就将债权转让给被投资单位的事项通知了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人已收到该项通知的有效证抵;
    ③要求投资方(原债权人)提供相应的保证或捐保,声明保证在债务到期后不能有效受偿的情况下,由其补足出资或者以提供的担保物抵充出资,对于此项保证或担保,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应表明同意;
    以实物资产担保的,双方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债权出资的债,应只指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不宜用于出资。
    债权、股权出资作价和折股的审验债权出资作价和拆股。
    审验债权出资的作价,除应审验债权的真实性和估量可收回金额以外,还应审验其股权作价。
    以股权作价是否高于公允价值为标志划分。
    凡折股时股权作价高于其公允价值的:为债务重组的债转股;
    凡股权作价不高于其公允价值的,为非债务重组的债转股或普通的债权出资。
    验资报告及验资事项说明1.债转股时:①验资报告附件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转股(权)”。
    ②验资事项说明中至少应增加以下内容:债权形成原因;
    债权形成的明细,应列明被审验单位账务所在日期及凭证编号、相关的对应科目;
    债转股调账情况。
    2.其他债权出资时:①验资报告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出资”,②验资事项说明中至少应增加以下内容:债权形成的原因和债务受偿时应收受财产形态;
    债权函证情况;
    被审验单位接受投资的调账青况。
    ③如果工商部门要求,验资报告附件中还可增加以下资料:原债权人(投资方)向债务人说明债权转移给被投资单位的通知;
    债权函证资料(复印件);
    债权人出具的保证或担保证明及抵押登记资料。

    公司未成立,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债转股合同,这种债转股是否有效?为什么?


    四、债权转股权没有经过最终验资,也可在工商变更变成股东吗

    债权转换为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转化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形成对债务人的股权的行为。
    目前,我国存在两种债权转股权形式,一是国有企业政策性债权转股权;
    二是非政策性的即商业性的债权转股权。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是根据国家划定的可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范围,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并经特殊审批程序的行为。
    其具体操作有比较完善的政策性规定做支撑,因此实践中的矛盾和争议较少。
    然而,商业性的债权转股权形式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表现较为活跃。
    一、债权转股权的表现形式一种情况是不改变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只发生股权及股东的变更。
    即指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而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
    这种以股抵债的行为,是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影响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营业执照上不作任何实质性的变化。
    另一种情况是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增加股东改变股权结构。
    即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即公司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债转股在工商登记中的实际操作债转股协议签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股东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应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债转股的第一种情况比较简单,只需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之规定提交变更股权及股东的登记材料即可。
    债转股的第二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股东工商登记时,除提交上述第一种情况所需登记材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债转股协议。
    债转股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和公平互利的原则。
    债权是否转化为股权应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任何第三人不得加以非法干预。
    2.审计报告。
    为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和充实,防范假债权的得逞,债权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出据具有法律效力审计报告

    债权转股权没有经过最终验资,也可在工商变更变成股东吗


    五、公司未成立,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债转股合同,这种债转股是否有效?为什么?

    根据公司法主要就划分为以下两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是一回事。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未成立,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债转股合同,这种债转股是否有效?为什么?


    六、股权出资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
    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2、实物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
    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出资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七、什么是债转股?

    债转股指的是,公司的债权人普遍同意取消部分或全部债务以换取公司的股权。
    债转股通常发生在大公司遇到严重的财务困难时,往往导致这些公司被其主要债权人接管。
    这是因为这些公司的债务和剩余资产都很大,导致债权人无法推动公司破产。
    于是,债权人更倾向于接管公司来持续经营。
    至于原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在这些交易中大幅削减,可能会被完全消除。
    债转股也可以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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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不是将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也不是将企业债务一笔勾销,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扩展资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凭借控股权对不良负债企业进行重组改造,不仅提高了追回权益的保证程度,而且有可能以此为契机辟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条新路。
    在当前企业不良负债严重、银行追债力软弱、债权面临损失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法采取进一步有效的措施追回债权。
    债权人对企业构不成足够压力,导致企业还贷约束松弛,很多企业不思扭亏还贷,很多企业有意欠贷不还。
    在债券转股权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强有力措施,监督企业或改组企业,撤换无力扭亏,不道德经营的企业经营人员。
    对企业不良负债责任严厉追究并对企业经营实施更严格监督,以便减弱以至消除企业不良债务负担被免除所可能产生压力减轻负效应及逆向选择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债转股

    什么是债转股?


    参考文档

    下载:债转股协议如何才有效.pdf《股票tick多久一次》《买入股票成交需要多久》《股票涨幅过大停牌核查一般要多久》《股票流通股多久可以卖》下载:债转股协议如何才有效.doc更多关于《债转股协议如何才有效》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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