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51的股权转让给甲,并约定股权转让款按已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百分之51计算,这样约定可以吗?  ;  ;这个约定是可以的。2、后甲发现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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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与净资产有关吗股权转让价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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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款是否可以约定按照净资产价值的比例支付?

1、乙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51的股权转让给甲,并约定股权转让款按已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百分之51计算,这样约定可以吗?  ;
 ;
这个约定是可以的。
2、后甲发现在股权转让之前乙已经将原来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全部抽逃了,甲是否可以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这里比较复杂,首先乙在这抽逃资金,已经构成了犯罪,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甲的财产;
其次可以拒绝支付,但是拒绝支付理由不是你讲的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审计的时候已经没有了乙的部分,就是乙根本就没有任何资产在目标公司。
而是需要进行重新审计,审计内容是公司至今的所以账目、财产,以确定乙侵占金额及双方经营公司期间的账目。
3、现阶段的情况最好找乙协商解决,具体协商内容为双方对经营公司期间的盈亏及转让后双方的经济差额,如果你觉得差不多就可以签订相关协议,如果你不满意就直接报警处理,对方涉嫌犯罪。

股权转让款是否可以约定按照净资产价值的比例支付?


二、股权转让是按照 净资本还是净资产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因素有多种,比如:税后净利润,净资产、客户数等具体需要双方协商。

股权转让是按照 净资本还是净资产


三、股东转让股权时按股份比例分配净资产可以吗

股东主张按其实际出资或者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盈余,称之为股利分配请求权,这是股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基于股东的地位和资格而取得的权利,是股东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股东身份直接关联的,也随着股东身份的丧失而消亡。
因此,当股东全部转让其在公司内持有的股权后,其股东资格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也随着丧失,当然无权再主张分配利润---不论是转让后公司的盈余还是转让前的盈余。
这样处理并不损害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的利益。
因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于转让时已有的公司利润因素,会在计算股价款时考虑进去。
如果没有考虑利润隐私,则转让方可以考虑以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股权转让合同。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有必要区分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股利给付请求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根据股东资格、身份而自然产生的,不论最终股东会是否决议分配股利,都不影响股东行使该项权利。
如果股东会决定不分配股利,则股利分配请求权收到合法阻却,不能为股东带来利益,此时股利分配请求权仅仅是一种不确定的期待权。
而一旦股东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则股利分配请求权就具体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
股利给付请求权性质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该债权可以与股权分离而独立存在,并不当然随同股权而转移。

股东转让股权时按股份比例分配净资产可以吗


四、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怎么理解

每股净资产是衡量公司实际价值的一个参数。
这样的处理,直接导致股权买卖的价格低于公司的实际价值,也是就公司便宜卖了。

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怎么理解


五、股权转让价格的问题

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
在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第四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第五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常见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价格的问题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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