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
其结果必须是产生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
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
传播,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手段,既可以单个传播,又可以当众传播。
既可以当面传播,又可以不当面如将所编造的事实书面张贴或写于公共场所等。
但无论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够达到将所编造的事实加以扩散、公开的目的,即应认定为本罪中的传播。
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
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
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
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
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产生影响即属于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如果所编造并传播的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无关,不会对之产生影响,仍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期货合约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发行人的增资计划、重大的投资行为、资产的重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分配股利信息、减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
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
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
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
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然而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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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
其结果必须是产生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
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
传播,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手段,既可以单个传播,又可以当众传播。
既可以当面传播,又可以不当面如将所编造的事实书面张贴或写于公共场所等。
但无论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够达到将所编造的事实加以扩散、公开的目的,即应认定为本罪中的传播。
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
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
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
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
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产生影响即属于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如果所编造并传播的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无关,不会对之产生影响,仍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期货合约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发行人的增资计划、重大的投资行为、资产的重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分配股利信息、减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
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
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
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
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然而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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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
其结果必须是产生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
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
传播,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手段,既可以单个传播,又可以当众传播。
既可以当面传播,又可以不当面如将所编造的事实书面张贴或写于公共场所等。
但无论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够达到将所编造的事实加以扩散、公开的目的,即应认定为本罪中的传播。
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
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
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
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
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产生影响即属于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如果所编造并传播的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无关,不会对之产生影响,仍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期货合约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发行人的增资计划、重大的投资行为、资产的重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分配股利信息、减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
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
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
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
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然而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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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投机中故意放假消息买空或卖空是非法的吗?
有专门的罪名:证券欺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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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哪些要素会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
其结果必须是产生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
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
传播,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手段,既可以单个传播,又可以当众传播。
既可以当面传播,又可以不当面如将所编造的事实书面张贴或写于公共场所等。
但无论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够达到将所编造的事实加以扩散、公开的目的,即应认定为本罪中的传播。
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
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
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
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
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产生影响即属于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如果所编造并传播的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无关,不会对之产生影响,仍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期货合约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发行人的增资计划、重大的投资行为、资产的重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分配股利信息、减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
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
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
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
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然而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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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
其结果必须是产生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
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
传播,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手段,既可以单个传播,又可以当众传播。
既可以当面传播,又可以不当面如将所编造的事实书面张贴或写于公共场所等。
但无论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够达到将所编造的事实加以扩散、公开的目的,即应认定为本罪中的传播。
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
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
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
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
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产生影响即属于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如果所编造并传播的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无关,不会对之产生影响,仍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期货合约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发行人的增资计划、重大的投资行为、资产的重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分配股利信息、减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
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
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
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
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然而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https://i01piccdn.sogoucdn.com/2c59991433097c0a?7VIwm.jpg)
七、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
其结果必须是产生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
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
传播,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手段,既可以单个传播,又可以当众传播。
既可以当面传播,又可以不当面如将所编造的事实书面张贴或写于公共场所等。
但无论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够达到将所编造的事实加以扩散、公开的目的,即应认定为本罪中的传播。
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
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
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
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
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产生影响即属于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如果所编造并传播的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无关,不会对之产生影响,仍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期货合约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发行人的增资计划、重大的投资行为、资产的重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分配股利信息、减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
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
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
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
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然而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https://i01piccdn.sogoucdn.com/2c59991433097c0a?JqBgt.jpg)
八、哪些要素会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
其结果必须是产生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
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
传播,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手段,既可以单个传播,又可以当众传播。
既可以当面传播,又可以不当面如将所编造的事实书面张贴或写于公共场所等。
但无论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够达到将所编造的事实加以扩散、公开的目的,即应认定为本罪中的传播。
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
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加以传播。
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以本罪行为论处。
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
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会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产生影响即属于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如果所编造并传播的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无关,不会对之产生影响,仍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期货合约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发行人的增资计划、重大的投资行为、资产的重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分配股利信息、减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为必要。
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
在投资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
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
后者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然而不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哪些要素会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https://i01piccdn.sogoucdn.com/2c59991433097c0a?PtwIl.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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