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金额(如购销合同)、收取的费用(如货物运输合同)和收入(如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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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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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金额(如购销合同)、收取的费用(如货物运输合同)和收入(如财产保险合同)。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二、印花税(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首先确定你的印花税是核定征收还是查实征收,核定的话 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万分之三税率 分行业和地区的不同 这个公式也不同 建议你咨询下主管你的地税机关。
大多数情况下是查实征收 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印花税(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三、借款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具体规定 (1)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
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2)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
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
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国税地(1988)30号) (3)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4)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5)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
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
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6)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
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7)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
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借款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四、印花税纳税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
2、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4、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5、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税金。

印花税纳税依据


五、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的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六、印花税是根据什么交税的

一种方法是:按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70%*印花税税率+账本数*5元=应纳税额第二种方法:就是计税金额*适用税率第一种方法冒得依据是税务局的人教我们财务的~~

印花税是根据什么交税的


七、印花税及其有关规定是什么

印花税及其有关规定是什么


八、计算印花税的依据是什么?我看到的依据有的是购销金额有的是销售金额。这两种是分情况的吗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采购含税金额+销售含税金额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计算印花税的依据是什么?我看到的依据有的是购销金额有的是销售金额。这两种是分情况的吗


九、印花税及其有关规定是什么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化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明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印花税及其有关规定是什么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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