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司还有可能上市吗?
《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收购人规定了一个依据和两个义务。
一个依据是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进行股权转让,凡未进行与被收购的公司的股东进行协商股权转让,收购行为无效,两个义务也不存在。
两个义务是指: 一、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必须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公告,这是收购人的基本义务,包含三个工作内容: 1)协议收购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2)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向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3)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和证监所作出书面报告的基础上在媒体上(如报刊、电视等)进行公告。
二、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要求公告,是要求收购人的行为,即收购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侵害与影响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应当委托证券交易结算机构保管收购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指定的银行。
二、为什么借壳上市的股票都说是原来的公司吸收合并新(更名)的公司啊?
借壳上市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过把资产注入一家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
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
直白地说,借壳上市就是将上市的公司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已上市的ST公司的控股权,这家公司就可以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实现上市的目的。
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以此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
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已成为一种“稀有资源”,所谓“壳”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由于有些上市公司机制转换不彻底,不善于经营管理,其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丧失了在证券市场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力,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这个“壳”资源,就必须对其进行资产重组,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就是更充分地利用上市资源的两种资产重组形式。
而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上市,借壳上市的典型案例之一是强生集团的“母”借“子”壳。
借壳上市一般都涉及大宗的关联交易,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关联交易的信息皆需要根据有关的监管要求,充分、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披露。
三、为什么中石油要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要约收购?
这个主要是为了为日后的股改扫平道路,一个公司存在A股,H股,股改不好进行.要约收购以后下是,股改就可以顺利进行了.
四、为什么公司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但是这种做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才会发生:一:当公司被恶意收购时,公司可以用资金收购市场上的流通股票,以免公司的控制权落入别家之手:当公司的年收益不是很理想的时候,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信心.二,公司会出钱收购市场上的流通股,让股价上涨,让股东们获得利润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五、有些公司满足上市条件,但为什么不上市?
公司上市的有利之处:可以扩大知名度,相当于做免费广告;
可以以股权方式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可以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特别是上市前管理不规范的企业);
原有股东可以轻易的在市场上退出套现,通常上市公司的股权流通比非上市公司的好的多,还能卖个更好的价钱;
不上市的好处:不会分散股权,公司牢牢地控制在原有股东手里;
不用公开很多数据,确保公司的信息不泄露;
避免被恶意收购;
不需要资金,且公司收益稳定,不希望其他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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