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形资产增资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如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情形,或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如有所得,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如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定期取得固定收入的行为,其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个人无形资产入股后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2005[19号文]规定的非常明确,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即财产原值,指得是非货币性资产(你这里是专有技术)取得的原始成本,如果是购买的,则是当时的购买价格,如果是自行开发的,则是全部的开发成本,有网友理解为是第一次的评估价值,是不对的。
试想,如果你的专有技术开发成本为50万元,假如你转让时候这项无形资产相对入股时评估的100万元贬值了,只能转让80万元,那么还需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按着网友的理解,倒是还应该找还你20万元(呵呵,这是不可能的)。
好了,书归正传,从你的陈述上看,现在的关键是你无法提供但事实上存在的开发成本,这种情况其实挺普遍的,好多个人在一些专利、专有技术的开发过程中,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他们没有把这些成本费用整理起来,当后来取得收益时,无法抵扣税款。
所以我建议你找纳税机关把情况详细说明一下,相信他们也能理解,你不可能凭空想象出来一项技术,肯定是要有一定成本的,让他们给你提供一个估量成本的方法,或请他们允许你找一家有资格的评估机构,用成本法对你的专有技术进行评估,以作为课税的基数。
三、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后来本股东要出让股份,是否需要交纳税金?
展开全部个人认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四、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后来本股东要出让股份,是否需要交纳税金?
1,营业税的税务处理,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税营业税。
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在处理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税务处理,在视同公允价值销售时,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待出售股权时按下例原则处理1,股权转让收益和损失都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当发生投资转让损失时,只可用当年或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弥补,不可用生产经营所得弥补.注意投资收益借方余额,如是从联营企业分回损失,则不补,如是股权转让损失,如果有投资收益可弥补.2,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其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质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超过被投资企业问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
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被投资企业的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了解)(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五、公司或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应如何纳税
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也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不同的。
1、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1993-12-27)第八条“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
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
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
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而对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评估及投资时的账务处理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1)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①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递延税款(评估价值-账面价值)×税率②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时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账面价值)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如果企业执行旧的会计制度①评估增值时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公允价值)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递延税款(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税率=税金资本公积(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税金)②评估减值时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投出资产公允价值)营业外支出(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前述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同样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因此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至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20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之规定,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评估增值的价值为标准。
事实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予征收。
六、个人以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出资入股需缴纳个税吗?
展开全部入股不需纳税,分红时需要缴纳个税;
不管具体的入股方式的。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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