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股票承销以及股票承销有什么方式
证券承销是间接发行证券的一种方式,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由证券承销商向投资者募集资本并交付证券的行为和制度。
当一家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时,就要聘请证券经营机构来帮助它销售证券。
证券经营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
它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承销期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形式。
1、证券代销,又称代理发行,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形式。
二、证券承销业务有什么基本方式
主要是再融资定向发行股票时上市公司拜托的发行方券商负责承销发行股票
三、证券承销方式
根据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可分为包销、尽力推销及余额包销三种形式。
��(1)包销(firm commitment)。
即投资银行按议定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将要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者。
投资银行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包销证券所筹的的资金全部交付给发行人。
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承销商要承担销售和价格的全部风险,如果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承销商只能自己“吃进”。
这样,发行失败的风险就从发行者转移给了承销商。
然而,承销商承担风险是要获得补偿的,这种补偿通常就是通过扩大包销差价来实现的。
对于发行人而言,他无需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而且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因而特别适合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发行人。
��(2)代销(best efforts)。
即承销商只作为发行公司的证券销售代理人,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推销证券,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
因此,尽力推销也称代销。
采用这种方式时,投资银行与发行人之间纯粹是代理关系,投资银行为推销证券而收取代理手续费。
尽力推销一般再以下情况下采用:①在投资银行对发行公司信心不足时提出;
②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发行公司为减少发行费用而主动向投资银行提出采用;
③在包销谈判失败后提出采用。
��(3)余额包销(standby commitment)。
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即需要在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新股之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股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余额,承销商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
四、证券承销的承销方式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
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
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
投标承购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
采用这种形式发行的证券通常信用较高,受到投资者欢迎的证券。
代销一般是由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
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承担。
赞助推销是指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在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先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承销期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五、承销的承销方式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特点(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
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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