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限制有哪些
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限制主要是:1、不能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就是不能投资合伙企业)2、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3、不得违背公司章程的限制。

二、请帮忙,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有何限制吗
肯定有的
三、监管部门将国内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范围限定为Pre-IPO,即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并初步设定了";投资期限不超过3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规定,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券商至少需达到以下条件:最近一次分类评价获得B类B级以上分类级别;
最近12个月净资本不低于15亿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5个以上,或者股票、可转债主承销金额在100亿元以上;
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对直接投资业务有充分的研究和准备,有适当数量从事过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直接投资业务;
应当设立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由子公司进行直接投资,证券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对直投子公司投资,金额不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四、募集资金及其投向有没有什么限制?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五、请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有什么限制?
一、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转投资行为对于活跃资本市场和企业扩展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转投资又是公司并购、扩张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的内在需求。
因此转投资已成为企业间相互重组和联合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但于此同时,转投资存在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
单项转投资会产生虚增资本的问题,而双向投资会引发关系企业及董事、监事互相控制的问题。
因此,对于转投资的负面效应,公司法必须对其进行回应。
这样就产生了公司法上的转投资限制制度。

六、请帮忙,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有何限制吗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规定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财产作为对另⼀企业的出资,从⽽使本公司成为另⼀企业投资⼈的⾏为。
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种正常现象。
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的母⼦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特有利于建⽴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对此,有关⽅⾯提出了⼀些意见,认为这⼀规定存在三个⽅⾯的缺陷:⼀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现实⽣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外,还有⼤量的⾮公司企业法⼈,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
⼆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个变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本、末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变动,难以掌握,⽽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
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进⾏了限制使得违反这⼀规定的⾏为难以得到有效制⽌。
因此,这次作了修改,⼀是放宽转投资对象,不再限定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放宽了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取消了原来关于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等。
转投资毕竟涉及转投资公司的权利及债权⼈的利益,所以公司转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
也就是说,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组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不得通过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或者其他公司的⽆限责任股东。
此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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