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上市程序
上市公司上市程序: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
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
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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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设立的程序具体有哪些
公司设立 1.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原件(至少2个人);
2租房协议;
3房产证复印件;
4公司的预选名称,经营范围 ,各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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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公司的设立流程如下:第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发证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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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的创建有怎样的步骤和要求?
3年盈利3000万以上 3年资本300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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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股票上市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式设立。
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第87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缴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或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登记机关自接到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但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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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式设立。
公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第87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缴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或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登记机关自接到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但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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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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