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良资产清收的方法有哪些?
催收 置换 转让 诉讼
二、借壳上市需要注意哪些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问题
谢谢,主要想了解一下基本原则,比如资产重组主要是剥离非经营性资产、业务重组主要是突出主业,减少关联交易,人员主要是身份转变(是否可以保留事业身份)等。
三、处置不良资产,有哪些办法
现在很多公司的不良资产都是交给青苔债管家给处理的,这个平台是中国最大的不良资产二级交易市场,中国最大的不良资产催收资源撮合平台
四、借壳上市需要注意哪些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问题
国内借壳上市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要点如下:1.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特殊处理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交易所有权对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对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此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1)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2)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3)公司本次购买进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值为正值;
(4)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
上市公司被ST后,如首个会计年度盈利,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ST;
如首个会计年度仍继续亏损,将被暂停上市。
公司被暂停上市后,如首个会计年度再继续亏损,将被终止上市。
2. 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相关规定2.1权益披露要求投资者(包括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收购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比例在5%~30%之间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2收购过渡期对董事会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2.3要约收购及豁免条件收购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比例超过30%的,须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1)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2)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如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3.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规定3.1对受让方要求如受让方通过转让取得实际控制权,受让方应为法人,且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2转让价格(1)不低于股份转让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2)如国有股东重组上市公司,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根据中介机构对该上市公司股价的合理估值确定。
3.3付款时间要求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转让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3.4审核程序如国有股东转让控制权,须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后,再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资委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国资委审核。
五、关于上市公司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最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谢谢!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剩余的货币资金资产处置是什么意思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资产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4.“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
5.“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什么具体规定?最好是国家的规定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2003〕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含国有股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有偿让度企业固定资产或企业所有权的行为。
资产处置可以是企业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股权)。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及有关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以下简称国资办(筹)是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查、批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协调资产处置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 资产处置各方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出让人是被转让企业的出资人或法定投资主体,其中: 股份制企业出让人,是国有股权的持有者。
非股份制企业的出让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授权企业。
第七条 资产受让人,可以是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 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拍卖行、产权交易中心等市场中介机构。
资产处置活动一般在中介机构进行。
中介机构应当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交易信息,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程序 第九条 资产处置可采用以下方式: 1、竞价转让;
2、招标转让;
3、协议转让;
4、其它方式。
第十条 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资产出让人报市国资办(筹)审批。
申报时需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预案、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资产处置预案应标明拟处置资产的数量、分布、价值、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购买意向等有关内容。
2、市国资办(筹)研究审核。
市国资办(筹)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与调阅有关材料,对资产处置预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论证审批。
3、公开处置。
资产出让人向经市国资办(筹)认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提出委托申请;
中介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
市国资办(筹)组织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资产处置底价;
中介机构安排有意向的交易各方进行洽谈或组织公开竞价、招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促成双方成交。
竞价、招标公告发布后无人参加竞价、招标,或者中投方弃标而无人替补中投,资产出让人可要求中介机构依法重新组织竞价、招标或进行协议转让。
交易底价仍由市国资办(筹)组织的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
4、结算鉴证。
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受让人出资购买的方式,交易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专户,按市政府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
交易双方持《资产处置合同》和中介机构证明及其他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购买国有企业资产,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价款。
在取得有较高资信的第三方担保并经出让方同意的,可分期付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转让价的30%。
余款部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逾期仍未付清价款的,出让人有权收回产权,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交易双方均可享受市政府关于资产交易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企业内部职工转让资产,按市政府专项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每一项资产处置工作成立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负责确定资产处置底价。
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单数。
八、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是怎样的
资产的处置分很多种,如果是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则必须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另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对外担保等也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会议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对于普通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则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采用第二种表决制度。
)控股股东没有决定权,具体情况就看你所指的控股股东持有多少股权。
九、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应遵循什么规则?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应遵循下列规则: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
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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