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
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
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第三十五条),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
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
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
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
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
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
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
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
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
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
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二、股权的一般转让规则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如果是在内部股东之间,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也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没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是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需要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通知后30天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如果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的,这部分股东应该购买,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区分对内还是对外,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
但股权转让必须发生有交易所,对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锁定期。
比如发起人,公司成立起一年内,和公司自证监会审核上市一年内,不能转让股份,公司的董监高,每年转让的比例要小于等于25%,上市后一年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只有在减资、合并、奖励职工和异议股东回购的情况下,公司才允许回购自己的股票。
三、股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
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
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
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
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
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
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
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四、股权投资转让方式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1、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2、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的区别: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外部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五、股权转让有哪些方式呢?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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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进行股份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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