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方式有哪些?
大股东侵占小股东的方式有哪些?举例阐述。
急求 我不是大股东没干过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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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以前看过一则新闻,某新股上市后,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的情况下,通过某些项目运作把该上市公司的资产转移走,最后该公司成为一个空壳的情况下。
让该公司自生自灭。
大股东通过股票上市圈了一把钱。
还把钱转移走了。
而转移走的资金又新成立一家公司再次上市,再次圈钱。
就这么反复做。
更多的细节估计只有那些违规的大股东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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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二、有没有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前对高管股权激励的案例
目前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前搞股权激励,没有明文规定,都是参考上市公司来操作,具体的审批权在省级国资委,一般原则是不能低于净资产,且上市前股权激励一定要实施完毕,即便没实施外币,上市是这个激励也需要明确自动失效。
三、侵占公司财产?
不用还,首先你老板的话是在吓唬你,如果说你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话只能是职务侵占罪,而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是要侵占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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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这种行为是一种自助行为,刑法是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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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正常的讨债行为都是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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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因为债务原因而产生的违法行为(监禁),都是不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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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况只是一种正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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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上来讲,你跟老板之间的合同是通过业务来实现的,当自己的财产权无法保障的时候,也可以通过自己所经营的东西来担保自己的债权,这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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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管可以占有上市公司资金?
这是不允许的。
五、上市公司高官被查,我的股票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展开全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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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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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损失和上市公司高管有关系吗?有关系的话,就这个关系出具证据,然后去法院告中信证券。
六、侵占罪侵占公司财产
按实际情况,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刑事犯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公司高管侵吞公司财产,职务侵占罪应如何构成
从1996年开始,在被告人时任温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某的操控下,被告人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为城开公司与另两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黄某配合余某,通过虚构公司股东、虚假转让公司股权置换股东的方法,将诚达公司变成了余某等人控制的公司。
2000年,余某、黄某套用诚开公司1800万元,并以他人名义各自增资扩股900万元。
2001年,经多次谈判,黄某将持有的诚开公司股份退出,换来的是价值4000多万元的多处房产及股份预付收益。
2005年,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死缓。
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
2008年3月,检察院以贪污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职务侵占罪应如何构成温州中院审理认为,黄某不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诚达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具备贪污犯罪的主体要件,但其身为公司、企业负责人,利用担任诚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0年间与余某合谋,采取虚假出资、虚增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非法占有诚达公司股份,并2001年间非法侵吞了诚达公司约4000余万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008年4月30日,温州中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
对其违法所得,亦予以没收。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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