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如何转让
1.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如何进行股份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手上的股票如何转卖出去?需要什么证明?还要注意什么方法吗?
在交易软件里有“卖出”,点那个之后再添写代码和数量就行了。
只要不是以跌停价卖出就OK
四、股票账户怎么过户
(1)所需证件:本人身份证。
如开立法人股票账户,需要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
(2)费用包括:申请表费用和开户费(上海股票账户收取40元/户,深圳股票账户收取50元/户);
(3)操作流程:投资者需填写申请表并交纳手续费;
持有关证件、申请表及开户手续费收据到开户柜台交柜台承办人;
承办人核查上述材料无误后,申请人收回有关证件、收据并领取股票账户卡。
股票账户是指投资者在券商处开设的进行股票交易的账户。
开立股票账户是投资者进入股市进行操作的先决条件。
五、如何办理股票过户
股票过户流程( 已有沪深证券账户卡的投资者转户): 第一本人持身份证和沪深帐户卡于交易时间到原证券公司营业部即转出方办理撤销指定手续,同时提供转入方的席位号办理转托管业务(如果账户上并无深圳股票,则不需要办理转托管业务,营业部的席位号请提前咨询好。
)。
第二本人持身份证和沪深证券帐户卡于交易时间到转入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手续,同时开立证券资金帐户。
第三持营业部的股票开户手续到银行网点办理第三方存管确认手续。
(注:资金是不会跟着股票的转移而转移的,所以转户前请先将所有资金先转入银行卡上,如果要去取消三方,也需要提前一天将资金全部转入银行,第二天才能办理取消三方的业务。
)
六、我在网上买的股票,在哪过户?
现在都是自动过户,你不放心可以在你交易的营业所打一张交割单作为凭证。
七、股市中的自己账户中的股票怎么转让到其他账户中?
转户是您的权利和正当要求,理应来得到尊重。
无特殊原因,原证券公司应在受理当天的交易时间内办理完毕。
凡以“未提前预约”、“营业部经理未签字”、“开户时接受实物馈赠、佣金优惠或其他服务”等为由,人为设置障碍,拒绝或拖延办理,均属违规,可向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业协会举报。
转户办理流程: 1、办理转户前需要把全部剩余资金转到银行卡,办理转户当日不能交易股票,不能委源托买卖,不能申购新股和参入配股。
2、携带本人身份证、股东卡,在周一到周五交易时间段到原券商处办理转户手续。
3、原证券公司会为您办理: 第一百,沪市股票:撤销指定交易;
第二,深市股票:需申请转托管,办理转托管需要填写转入的新券商全称并提供新券商“席位号”。
如果没有新券商的席位号,则不用办理此项。
第三度,如需使用原来的银行卡或存折还须办理撤销第三方存管。
4、在转户完成前或者之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股东卡到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待转户完成后办理上海指定交易和深圳的股票转入。
5、办理银行资金新的第三方存管协议。
八、手上的股票如何转卖出去?需要什么证明?还要注意什么方法吗?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的权利义务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而公司法中针对股份转让作出了如下规定: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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