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你用最短的话说明白 全是大白话阿 庄家 就是有很多这个股票的 因为它的手里的股票数目巨大 据个例子 为了方便理解 例子的很多数据不正确也不现实 一个公司一共发行100股 这个庄家 就拿了70股 当这个庄家卖出了1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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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什么不能通则竞争—关于上市公司持有股票的股东能否开同业工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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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为什么允许庄家操纵本公司的股票

    我给你用最短的话说明白 全是大白话阿 庄家 就是有很多这个股票的 因为它的手里的股票数目巨大 据个例子 为了方便理解 例子的很多数据不正确也不现实 一个公司一共发行100股 这个庄家 就拿了70股 当这个庄家卖出了10股 虽然相对于一共的不是很多 但是与散户的30股相比 就很多了 因为卖出的太多 所以股价跌了(和咱们买米买面买肉差不多 东西多了 就便宜 少了就贵) 这个时候散户见股价跌了 以为继续跌 慌忙赔钱卖出 这个时候 庄家 又低价买入 如果量大 股价又长了 这个时候 庄家又卖出 所以他挣钱了 所以说 庄稼能控制股价 我说的只是个最简单的道理 其实根本没有那么简单 一旦庄家掌握了太多的股票 他也很不容易出手 需要好长时间 不是一天两天能卖完的 当然 也不是一天两天能买来了 所以 他就弄了很多假象 来迷惑散户 如果不成 那他赔的就不是一点半点了

    上市公司为什么允许庄家操纵本公司的股票


    二、关于上市公司持有股票的股东能否开同业工厂的问题

    你这个案例,主要看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相关法规有: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十一)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同业竞争判断: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你这个描述可断定,他所为在内容上已经构成同业竞争。
    主要看他主体上是否构成。
    也就是看他是否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是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另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的规定,公司发行上市审核中同业竞争的考察范围包括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企业和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控制的企业,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所控制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董事、经理具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在拟上市公司审核过程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经营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属于同业竞争考察的范围。
    也就是再看他持股是否超过5%,是否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
    基本上就这些了,只要他属于上述主体的一员,其行为便构成了同业竞争,当然就是违法了。

    关于上市公司持有股票的股东能否开同业工厂的问题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
    其优点是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
    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这种形式一般适于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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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市公司为什么不能和控股公司有业务往来

    总的来说,上市有好处也有坏处。
    好处:1.得到资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
    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
    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考银行贷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提高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
    坏处也有:1.上市是要花钱的。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
    4.有可能被恶意控股。
    5.在上市的时候,如果股份的价格订的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
    实际上这是惯例,几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把股票的价格订的低一点。

    上市公司为什么不能和控股公司有业务往来


    五、为什么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到29.9%时候,为什么都避免触发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为,必须按照市场价收够其他份额的股份,除了要控制公司,一般都会避免该行为。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要约收购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
    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3、收购要约的期限。
    《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
    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
    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为什么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到29.9%时候,为什么都避免触发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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