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2.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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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要求有哪些__关于公司上市 股份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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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上市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上市后有什么有利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资产应当完整;
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
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
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
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
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众持股至少为25%;
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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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上市后有什么有利的条件?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三、关于公司上市 股份转让问题

这个不是矛盾 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36个月的限售期是特别规定 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这是正常的法律适用的原则 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起人并不一定是重合的 所以分开做规定是有必要的 而为了保持公司运行的相对稳定 控股权不能轻易转移 所以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有更严格的要求

关于公司上市 股份转让问题


四、上市公司转增股本有何要求?

上市公司转增股本的要求:一、送红股与转增股本 由于送红股与转增股本都具有扩大公司股本规模、股东不需要缴纳认购款项的特点,投资者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
在此,首先区分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概念。
送红股是公司将当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为股本。
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股本总额增大;
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
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这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送红股和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来源不同:红股来自于公司该年度税后利润,因此,只有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来源于资本公积金,它可以不受公司该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是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金减低、并相应增加注册资本。
而且,公积金除了来源于历年税后利润分配外,主要包括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二、法律依据与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 对上市公司而言,提出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预案有两种方式:(1)最常见的是由董事会提出(2)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向董事会递交临时提案,经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无论转增股本,还是分红股,均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因此该等决议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同意。
获得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以后,公司可聘请审计机构办理验资手续并出具验资报告;
然后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选择转增股本或分红股的考虑因素 公司是否增加股本、以何种方式增加,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首先,公司盈亏状况及其盈利前景。
公司当年没有盈利或往年存在亏损、尚未弥补,则不可能作利润分配。
如公司预期以后年度可能出现亏损,基于公积金具有弥补亏损的作用,公司也不会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其次,公司的现金压力。
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如现金压力较小,可能会以现金方式支付股利;
如现金压力大,则分配红股既可达到分红的目的、又不对公司正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再次,公司在资本扩张上的战略。
由于采取分配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会造成公司的股本总额增大,相应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也会下降。
公司在作战略发展、拟在资本市场进行后续融资时,也会有所考虑。
此外,由于某些经营资质对注册资本有一定要求,如:建筑施工企业特级资质则需企业注册资本需达人民币3亿元以上。
为取得特定的经营资质,公司也可能通过转增股本或分红股的方式扩大资本规模。

上市公司转增股本有何要求?


五、企业上市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上市后有什么有利的条件?

肯定B控制上市公司,谁的股份大谁就是大股东,有发言权,如果控股比例超过51%,那就是绝对的大股东,绝对的发言权,其他小股东靠边站 A才20%,怎么可能继续做老大呢,B申请召开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然后改选董事长,重新任命新的经营班子 不管股改与否,股份公司一样是按照股份比例来确定所占有的权益的补充:绝对不是什么国有股只要存在就一定是大股东,有控制权虽然,有国有股的概念,但是只要是股份公司一样是按照股份数量说话,管你什么性质的股份你可以参考公司法,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的,并没有你想的那么复杂,只是你被其他回答模糊了你的概念

企业上市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上市后有什么有利的条件?


六、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展开全部企业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辅导机构的指导下,采取措施提高独立性。
企业的“五分开”主要是相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来说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1)人员独立。
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
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
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资产完整。
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
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
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
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4)机构独立。
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
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望采纳。

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七、关于股改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肯定B控制上市公司,谁的股份大谁就是大股东,有发言权,如果控股比例超过51%,那就是绝对的大股东,绝对的发言权,其他小股东靠边站 A才20%,怎么可能继续做老大呢,B申请召开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然后改选董事长,重新任命新的经营班子 不管股改与否,股份公司一样是按照股份比例来确定所占有的权益的补充:绝对不是什么国有股只要存在就一定是大股东,有控制权虽然,有国有股的概念,但是只要是股份公司一样是按照股份数量说话,管你什么性质的股份你可以参考公司法,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的,并没有你想的那么复杂,只是你被其他回答模糊了你的概念

关于股改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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