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除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
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你说的行开户信息、历年对账单、交易转账明细,看在财务会计报告里边没有。
二、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差异,为什么存在这种差异?
有限公司飞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账本,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不可以随便查阅,可以见公司法的具体规定。
个人认为:公司规模不同,股东人数也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会有众多的股东(200人以内),如果是上市公司那就不用说了,股东不一定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如果是上市公司则要定期公布财务报表。
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模较小,股东人数少(50人以内)。
从法理上将,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合为主(资金聚合、合作),而有限公司以人合(人的合作)为主。
三、股东知情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的范围包括公司会计账簿,且不能要求复制。
其实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会产生非常多的重要资料,这些资料对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会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在实务中争议的核心是会计账簿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之内,这就涉及到会计账簿的本身范围问题,关于会计账簿的范围,各地法院在认定时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帐、各种明细帐、往来账、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原始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也有一些地方法院认为,会计账簿并不包括会计凭证或者股东无必要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但同时认为,股东如果查阅会计账簿等后发现瑕疵,会计账簿等文件无法真实、客观反映公司资产情形或侵害股东权利等情形,股东可以另行主张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
四、股东知情权的简介
股东知情权 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
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
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
因而,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一定的规范。
中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立法上作了完善。
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股东知情权并非是股东所享有的单一权利而而是一个权利体系。
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
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不直接营运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上,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
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所以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五、企业股东对年底进行发奖金的资金有没有知情权
必须有知情权。
股东可以不参与企业经营,但是基本的财务知情权还是有的,而且必须有。
六、有限责任公司如存在以下情况,中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多谢!
1.我个人认为退股,那说明还有回旋的余地2.要么跟自己的两个兄弟摊开了说,那结果可能是好的,也很有可能是不好的,也可能导致公司关门
七、公司决策知情权和股份占有份额挂钩吗
这个问题问的好。
非常值得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出席。
第50条和第55条分别规定了公司总经理和公司的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4条和第119条分别规定了公司总经理和公司的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以上规定明确了可以参加董事会的包括董事、监事和公司总经理。
但是没有禁止谁不能参加董事会。
因此,法律不禁止股东列席董事会。
但是股东能否强行列席董事会,取决于公司章程。
公司的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在不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可以按约定进行任何方面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列席董事会的权利,董事会可以拒绝股东列席董事会。
为了对股东权利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或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至于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还得看公司章程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股东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一般来说,小股东想要跟大股东叫板,很难。
八、公司股东权益包括什么?
股东的权利具体如下: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者股份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
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
4、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的比例。
但股份有限公司则只能是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有在公司行使解散的时候,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剩余的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和特定情况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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