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中,划入方增加资本金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好像没有规定可以免税
二、请教陈版: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把这个问题反过来问你: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正常买卖,请问各股东的股份比例都在变化,你需要根据数据来做财务报表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财务报表只需要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改最后的各股东分红比例相关的项目。
三、终止股权无偿划转对股价有何影响?
对于你说的这件事,可以说对股价的影响可以说好也可能是不好,还是看行情的。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在哪些环节对并购重组交易
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并购重组事项的行政审批主要包括预审核和审核两个环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重组的方案前履行预审核程序,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后、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前履行审核程序。
国有股东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
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
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股东为公司制企业,且本次重组事项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
五、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可以在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核准后申请人换照时提交)。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六、财税2008 175 号 谁能给我全文?谢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9 字体: 【大】 【中】 【小】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打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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