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交易时间是什么时候?
交所此业务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30。
二、股票质押申请延期回购需提前多少时间
展开全部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
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三、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为多长?
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如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根据深所2021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3年或者3个月内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
四、股权质押设期限吗
股权质押合同不需要设定质押期限。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
因此股权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根据《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为避免混淆,相关登记机构也已经不将质押期限列入登记事项。
五、对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和交易时间有何规定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六、股权质押的期限是多久
股权质押有期限,在工商登记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
《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依据是《物权法》原则,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
虽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
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
《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
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解释》走了极端。
实际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
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
七、股权质押有期限吗
一般来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
《担保法》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
《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
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
法律关于股权质押时间限制没有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适当的时间更有利于出质人的利益,所以要格外注意。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应根据具体的情形判断质押权是否消灭,出质人是否可以开始对股权进行转让的问题。
八、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为几个月
补充回答:有些银行、典当行有这项业务,你可以去当地的了解一下;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算不上是金融机构,它们不可能有贷款业务。
新发布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主体范围为中国证监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这比原来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扩大了很多。
目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实际上不少。
另外,上一年度亏损是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的状况。
新办法在关于借款人的条件中,取消了原办法中关于上一年度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要求。
这太重要了。
因此,符合质押贷款资格的券商有较大的增加。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证券公司质押贷款业务的不良贷款率还是较低,银行都愿意开展这项业务。
因此,估计整个业务会出现新的局面,对于券商的资金面也会起到缓解作用。
当然,由于质押率没有调整,但质押贷款期限由最长为6个月改为最长为一年。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即不能提供股票,也不能提供资金,这项业务和它们应该关系不大。
九、股权质押有期限吗
股权质押合同不需要设定质押期限。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
因此股权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根据《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为避免混淆,相关登记机构也已经不将质押期限列入登记事项。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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