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质押了的股权(正确的称谓应是:股份),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通过变卖、拍卖的方式来处分所质押的股份,并进行所有人的变更登记。质押是一种债权担保形式,如果当事人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向债权人提供质押的,自质押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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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股票如何强制执行…场外限售股股票质押违约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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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经质押了的股权法院能否判决执行变更

    对于已经质押了的股权(正确的称谓应是:股份),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通过变卖、拍卖的方式来处分所质押的股份,并进行所有人的变更登记。
    质押是一种债权担保形式,如果当事人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向债权人提供质押的,自质押生效之时起,当事人所质押的股份在未经质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
    但是,对于所质押的股份,法院仍可以进行查封;
    在法院执行中,法院也可以将质押的股份进行拍卖、变卖,并进行变更股份所有权人的登记。
    但是,质押的股份在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该首先优先受偿质押权人的债权,余款才可以作为执行款由法院转交执行申请人。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已经质押了的股权法院能否判决执行变更


    二、场外限售股股票质押违约如何执行

    闪牛分析:如果场外质押股票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实际质押意义和作用,违约处置也只能是走其他法律程序,跟股票没有关系了!那么如果是场内质押股票,需要报交易所备案、启动质押程序,之后才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出现违约就可以启动强制平仓程序。


    场外限售股股票质押违约如何执行


    三、股权质押登记一定要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吗

    按法律规定,股票出质并不要求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登记一定要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吗


    四、股权质押后,是否可以再进行冻结

    应该不可以.质押后,股权在质押期间已经不属于原持有人,如果原持有人在质押期满后不能赎回质押的股权,则股权将做为抵压转为受押方的财产.已经跟原持有人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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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何控制股票质押风险

    股权质押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越发显现出其融资等方面的独特魅力。
    但由于股权价值具有易变性的特点,加上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相对滞后,使得股权质押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对股权质押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理论上的研究,努力探索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对策,将有助于推进这一新兴担保方式的发展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本文主要通过对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一些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对我国股权质押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共分为以下三章: 第一章为股权质押概述。
    本章首先论述了股权质押的概念、特征等基本问题,并对股权质押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历史考察。
    其次,笔者通过对股权质押的标的物进行分析,认为股权质押是以股权的全部权能为标的。
    最后,笔者对股权质押的生效和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进行了比较分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的生效条件是不同的,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起生效,质权自办理相应的出质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为股权质押的风险类别。
    我国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相对落后,不成熟,也不完善,存在着各种缺陷,隐含着巨大风险。
    本章对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类别进行了分析,总结出股权质押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四类风险,包括:股权价值的风险、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质押物选择的风险和法律风险。
    其中最主要的风险是股份价值和股票价格的不稳定性引起的质押股权价值风险。
    股权价值风险也是其内生风险。
    第三章为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对策。
    股权质押具有高度的风险性。
    债权人要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除了主观上要认识到各种风险的存在外,客观上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前预防。
    本章根据对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以下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股权质押合法有效、谨慎选择标的物并对出质人进行资信评估、正确评估出股权质押的价值并确定质押率、建立股权质押的证券评级机制体系并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和政策环境的完善。

    如何控制股票质押风险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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