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如何操作?
1.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持股平台中的全体合伙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3.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拟上市子公司存在国有股权如何处置为妥
如果是母公司,国有股权不会有不好影响,如果国家能继续投资或者给政策鼓励,那么上市公司上市会有很大促进....子公司的话,这点不了解,如果拟上市,完全可以申请,交易所会有详细的申请规则,上面规定的必须做到,不过上市明确规则里,我记得并没有涉及到这部分的,只有一个"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所以一般无法了解到
三、上市公司股东怎样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股东主要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来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
股东按其所持股份,实行一股一票制。
第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变卖重大资产)由股东大会表决决定。
因此,股东可通过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来对公司的相应决策进行影响甚至控制。
第二,对于公司的非重大事项,一般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来决定。
而董事,又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股东可根据自身的表决权来对董事选举造成影响,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然后再通过这些董事来控制公司。
如果董事在工作中不再被股东信任的话,股东也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依法对其进行替换。
此外,股东大会一般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第101、102、103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召开临时会议;
当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务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四、如何设立一个较复杂的拟上市公司
回复 4# 谢谢草兄,刚出差回来,我还是有一些不明白的地方:1、由于该科研机构员工人数有200多人,而持股公司的人数不可能超过50人(设立多个持股公司好像很少见、可能有说不清楚地麻烦?),所以肯定存在代持行为。
这种代持行为我们作为外来投资者是不可能搞清楚的,怎么解决?;
出资的资金来源方面至少在持股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之间没有问题、全部现金入股。
持股公司自身应该不需要按照上市标准严格审核,如验资、调查资金来源吧?2、还有另外一个股东,由于他们过去和该科研机构之间有一些纠缠不清的利益纠葛,部分业务与拟上市公司相同,所以撇不开。
我们建议该股东直接以自然人入股、新公司成立后再收购他们相关的资产,或者该股东以相关资产重新成立一个新公司,再以新公司全部资产入股,这两种方式是否可行?哪种更好?需要什么时候出具不同业竞争承诺?如果在上市前三年,仍然有股东从事同业,但上市前再承诺放弃是否可行?3、我查了一下有关法律规定:科研院所职工辞职后三年内研发出来的新品种仍然算作职务育种(指农业领域),如果这样我们的新品种三年内都面临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怎么解决?4、拟上市公司与原科研机构的关联关系怎么准确定义?双方只是股权上没有关联关系,业务上还是有的。
长期技术合作协议怎么签,才能保证该科研机构未来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合法、合理价格的方式进入拟上市公司。
还有,科研事业单位职工持股、投资是否参照2008年国资委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好像国有企业职工不能入股关联企业(此处关联企业包括双方存在上下游等业务关系的非国有企业)5、该科研机构承担了一些国家、省市级的科研、推广任务,不放入拟上市公司,不能保证拟上市公司完全拥有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技术不被泄漏;
放入拟上市公司,怎么放?6、上市前三年分红应该怎么设计?由于自然人股东多,他们都有尽快回本的要求,拟上市公司未来三年具备很好的分红能力(可获现金利润远超股本投入),所以三年内、甚至一年内就保证回本也没有问题;
但上市前分红太多(以及该拟上市公司轻资产运营,应收款、库存很少,可能大部分资产为现金),怎么证明融资的必要性?
五、拟上市公司如何规避实际控制人变动的问题? A公司正在筹备上市,实际控制人张三持有公司70%股权,B公司计
如果张三是控股股东,那就要保证即使收购了他的股份,他的控股地位也不动,可以用很多小股东去收购他的股份,不过如果真的想将张三全收购了,那实际控制人一定就变了
六、为避免30%的要约收购红线,拟上市公司该如何操作
超过30%再增持会触发要约收购,需要按照市场价向另外70%的全体投资者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就是收购他们手中的股票,一般的机构没有实力也没有意图去私有化一家上市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七、持股平台不让新三板定增怎么办
悲剧,直接投资新三板就好了,非得去信融资平台,当心本金都没有。
八、拟上市创业企业如何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回答:贵公司的情况是关联交易,在准备上市的过程中需要加以规范。
创业企业关联交易的原则 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应该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比较复杂、频繁,披露比较困难的关联交易,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宜上市的关联交易”。
因此除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历史形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关联交易,创业企业应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
创业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应披露的关联方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及《创业板上市公告书》(征求意见稿)中都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披露关联方。
因此创业企业应披露的关联方主要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的家庭成员;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另外,创业板特别强调还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关联方的有关情况;
披露的关联关系应包括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由发行人董事判断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创业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根据《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征询意见稿),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在会计期间内(通常为两年又一期)向关联方内累计购买量占其总采购量5%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或向关联方销售收入占其总销售收入5%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企业应当披露关联交易在营业收人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产生的损益,关联交易的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一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依据,并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
企业还应说明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决策程序的规定,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在审议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创业企业关联交易的解决方案 首先,创业企业应注意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如果是,则会对创业板上市产生严重障碍,这会使人对企业的独立经营能力产生怀疑,因此应努力避免关联交易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较大比例。
其次,如果是企业正常生产活动中的关联交易,则企业应整理有关交易的法律文件,弄清交易的履行情况,如在披露范围内,应尽早与关联方作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协议,保证在协商、签约和履行相关关联交易时,不会利用大股东的有利条件和优势地位侵犯企业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信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
这种关联交易应按照法定程序通过。
如问题中所述的长期合作的交易,关联双方可以签订不定期的或一定期限的总的类似承诺的关联交易协议。
再有,对创业板企业来说,比较敏感的是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拟上市的创业企业应将主要的知识产权如核心技术、商标由握在企业自己手里,如实在需与关联方合作,则应签定较长期限的关联交易协议,在长时间内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独立性,不会对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
另外,创业板也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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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何设立一个较复杂的拟上市公司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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