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置12个月以上上市公司股票收益如何缴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如上规定,我们认为,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附合条件的是可以免税的,对此免税规定是为避免对税后收益重复征税而订立的条款,贵企业取得的转让股票收益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范畴,应根据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股票收益所得税怎么算呢..
股票所得要交税吗?好像只需要申报吧!股票作为个人投资理财项目.年个人所得超过12万元,可以在网上进行申报,也可以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股票委托代持”该向谁征税?
“股票委托代持”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实际出资人基于法律障碍或某种考虑,委托其他单位作为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股权股份凭证的名义持有人的经济行为。
“股票委托代持”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通常为关联关系或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其代持股票均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原始记名股票和股市限售流通股,其形式多种多样。
笔者通过税务检查,发现“股票委托代持”行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常见,而且涉税金额不小,因此,其税务处理值得税务部门认真研究。
“股票委托代持”的主要形式其一,甲企业法人委托乙企业法人代持。
如:2006年,乙公司受关联企业——甲公司委托,代持K上市公司法人股票350万股,并于2008年以甲公司名义抛售,取得股票收益1.3亿元。
其二,自然人委托企业法人代持。
如:1995年,原丁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出资200万元,委托丁公司代持F上市公司企业法人股200万股。
2007年,张某以丁公司名义抛售股票,取得收入6000万元。
2008年,为实际出资问题,张某曾经与丁公司发生民事诉讼,且有法院判决书,判决内容包括:股票为张某投资购买,出资200万元;
应分得收入5000万......(本文共计2页) [继续阅读本文]
四、代持股份分红应交税吗
当然视同企业的短期投资了,现在科目有变化: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处理方法: 购买时,支付的本金1000,税费:5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 投资收益 50 贷: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户1050 根据股票价格变化:月未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假如月末涨了200元,即为1200市值, 则有: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 如果跌了200,即市值800,则相反做分录。
在下月初售出:取得价款:1500, 则有:借: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户15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 -公允价值变动200 投资收益300 同时转出原来的公允变动额: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 贷:投资收益200 通过上述处理可以看出:当月企业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为:500,即企业税前利润增加500,多交纳所得税:500*0.33,即应交所得税贷方发生额增加上述数额. 同时按现在的新会计准则,在确认公允变动的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即在上月未涨300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00*0.3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300*.033 本月应交所得税因此减少上述数额. 下月出售时:因为暂时性差异减少而转回,(在出售时此差异即消失)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300*0.3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00*0.33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500*0.3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33 在当月共交所税为:(500+300)*0.33元.
五、代持股份分红应交税吗
通过合约代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在税法上是否也依合约判断归属存在争议,个人理解,目前税法只认可形式持有方的法律主体地位,即登记的股东是代持方,则应由代持方纳税。
六、股票获利如何缴税?
赔钱也缴税a.印花税:成交金额×1‰ b.手续费(佣金):成交金额×券商设置的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c.上交所手续费:成交金额×0.018‰ d.深交所手续费:成交金额×0.0207‰ e.过户费:成交金额×0.013‰(上海收取,深圳不收。
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 a+b+c+d+e = 实收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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