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该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二、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流程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3. 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4. 《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 股权质押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
2. 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3. 《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需要准备资料:1. 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 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
3. 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 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 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出质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8. 出质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9. 出质方须出具本公司董事会;
10. 同意出质的决议;
11. 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12. 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贷款流程:1.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提交相关材料;
2.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3. 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4.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6. 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
7. 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
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8. 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三、借款以股权质押,借款人到期未还应如何处理
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1、优先受偿权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
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四、股权质押登记期限和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程序:(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发《股权质解押备案函》。
流程:(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五、质押贷款能办理展期吗
展开全部答:借款人需要展期还款,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的开户行提出展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才能办理展期,否则,就不能展期。
六、股权质押设期限吗
股权质押合同的到期,就意味着债务到期,债务人应该履行偿还义务。
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则有权出卖股权,获得相对应的赔偿。
出卖股权所获得的价款,偿还完债务后,剩下的归还债务人。
若股权价格不足以偿还债务,则由债务人补清。
七、挂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
担保法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
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的依据是物权法定原则。
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
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
虽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
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
《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
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解释》走了极端。
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
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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