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教]由于外籍身份而产生的股份代持
这种代持最好不要披露,因代持行为很难有外部给力的证据去证明代持行为,此外,该代持行为是否涉及违法违规(外资问题)需论证,进而影响股权的清晰,代持比例小,何必要披露呢
二、请教一个关于代持股的问题
1、代持协议很可能违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符合合同法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即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合法利益,代持协议当然无效。
2、代持协议无效,财产返还,恢复原状,也就不会产生代持协议究竟对公司发生效力的问题。
三、法律上充分证明对一个公司拥有股权需要哪些材料?
1、不能把人名登记到工商局,属于股权代持2、你需要与代持人签订代持协议,并附双方有效证件复印件即可3、如果你不需要代持,只是不进行登记,那么在公司成立后,你们对股东进行变更,更改章程,换发出资证明书,把你们的名字登记到股东名册即可。
4、在3的情况下,即使不登记到工商局,也会留下痕迹,建议采取订立代持协议的方式
四、股权代持协议如何签订?
根据司法解释,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然股份代持,由于实际出资人并未列于股东名册,也无法通过股东会行驶股东权,相比直接持有股权,还是有一定风险。
但仍是一种可行的方案。
五、股票代持没有协议,但有股票分红,能否证明存在代持关系。
国家法律不保护代持,就算有分红,人家也可以说是赠送,馈赠,等其他借口。
除非你有当初买股票时候的资金往来记录,证明它的钱是你出的
六、哪位前辈介绍一下 债券代持 的具体操作方法 。百度 的不要,希望您能详细些
所谓“代持”、“养券”,是指投资机构以现券方式卖出债券后,跟交易对手私下签订协议,在将来某一时点以接近当初成本价重新买回该笔债券。
以买回债券的期限进行划分,期限较短的称为“代持”,不断滚动续作、期限长达数月甚至数年的称为“养券”。
七、公司股权分散且存在代持,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及解决代持问题
可能并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代持问题需要按实际股东逐一清理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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