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公司A。2022年公司A申请注册“大力”牌商标?
你说的案例不可能存在,因为法律规定是一个企业可以申请一个注册商标不能两家共同使用同一个注册商标你是在杜撰一虚假是事实进行法律咨询是危险的事 今后不要再干了害人不利己

二、A有限责任公司和A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甲某能作为仅有的两个发起人共同成立一个新股份有限公司B吗?
完全可以。
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并未对发起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做任何限制。
发起人和股东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三、数学问题:①一段方刚,长2.5m,横截面是36cm²,如果1dm³的钢重8kg,这段钢有多重? ②如果一个长15cm,宽10cm,高60cm的长方体容器里装4cm深的水,现在将这个容积的右侧面作为底面立起来,那么水深多少?
①25x0.36x8=72kg②15x10x4÷10÷60=1cm满意请及时采纳
四、如果一个直角三角形的两条边长分别是6和8,另一个与他相似的直角三角形变长分别是3,4和x,那么X的值( )
就两种情况 选 B 你说三角形几个边啊,那3只能做直角边,不可能是斜边吧,4可以有两中情况,一种是直角边一种是斜边。
所以……以此类推,由此可见,所以得出,此题选B,楼主是 2 B

五、如果一个公司发100个股票,我购买50个,我是不是有了他们公司50%的股份?
还要看你购买的50个股票所占的份额,如果都过半的话,那是肯定的,不过你这种方法有点极端,有钱的话直接投资他们公司那样直接拥有股份,干嘛搞的这么麻烦

六、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发行债券的程序和条件是怎么的啊
债券的发行程序和条件都很复杂,我不想粘贴长篇大论。
简单点说,要公开发行债券,必须请保荐人,也就是具备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来推荐,而所有的合规审查,材料准备等事项也都由保荐公司负责。
保荐人进行所有的初步审查,全部合格了,才正式提交证监会申请。
所以保荐人这一关是绝对无法绕过去的,你还是去找个保荐人咨询吧。

七、如果公司让员工代公司一位股东签了一份合同,如果出现问题,这名员工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关键是看签订的合同中,甲方乙方是谁?如果写的是公司,那么合同签字可以是那名员工,但章应当盖公司的才会生效,如果是,那么责任由公司承担,员工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
如果写的是员工的名字,而且盖章、签字确认时,也是那名员工的姓名和私章,则与公司无关,纯属员工个人的民事行为,当然就要承担责任了。
如果甲方或乙方有一方是员工本人,但却盖了公司的公章,或者甲方或乙方有一方是公司,但最后确认签字时却没有盖公司的公章,这份合同就无效,都不用负责。

八、列式计算下列各题(1)208除以16的商比58乘以24的积少多少?(2)某数加上70等于600除以4的商,这个数是
(1)58×24-208÷16=1392-13=1379;
答:少1379.(2)600÷4-70=150-70=80;
答:这个数是80.

九、公司借款上的个人签名
首先你们是以公司的名义借款的,那么就是公司对公司!如果借款单上盖有公司的公章,那么就是说如果你们公司无法偿还这比款子的话.责任会由你们公司的法人代表付责.跟你们股东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如果无法偿还款子,对方有可能会去法院申斥,法院调查确无法偿还,会宣布你们公司倒闭对公司财产进行拍卖偿还欠款.公司是你们几位股东的,当然利益也会受影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对于公司的债务,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
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
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例如:赵、钱、孙、李四位先生出资成立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如在公司成立时四位先生全额缴纳了出资,并有相关的记录,则从法律上讲,四人对于公司的责任已经完成了。
公司的债务一般不会落到四人的名下,不会用四人的身家财产来承担。
因为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就象赵先生一般不会替孙先生还债一样,股东一般不会替公司还债。
*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一、股东出资不实。
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
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
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二、股东抽逃资金。
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三、其他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
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
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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