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连续三年经营不好没有分红股东们该如何。
帮助公司渡过难关啊,楼上几位全是过河拆桥的主,
二、上市公司分红的问题
我也以建行为例给你讲讲: 这是他的公告: 建设银行:公布A股2007年下半年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A股2007年下半年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人民币0.65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08年6月23日 除息日:2008年6月24日 现金股息发放日:2008年7月8日 你可以在股票软件里,缩小图,在除权日前的信息地雷里找到。
网页的话,你登入巨潮资讯网(*cninfo*.cn)或上交所(*sse*.cn)找到股票找他的公告页都可以看到他的这个公告。
至于“每10股派人民币0.65元”的比例是多少,我想你会算吧。
我就不讲这个了。
至于“以前一直以为股息比银行储蓄要高得多?”——理论上讲公司经营正常、宏观环境走好才是。
收益伴随风险,应该理解吧。
至于你的那个计算。
问题太大了。
就是太粗糙的问题,太多条件没有考虑进去。
误差的程度高,没有分析价值。
至于国外的情况。
数据来说,确实国外公司的分红是比国内的多。
但是公司即便不分红,他的利润用来再投资,收益也会体现到公司的股价上,你卖出股票也能赚钱。
买股票的真正收益在于公司经营为创造价值,不在于他分多少红。
所以归根到底,国外国内本质的东西没有大区别。
三、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不分配红利,股东有何救济措施
公司在盈利后没有分配利润,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方针,直接起诉法院主张利润分配是有程序问题的。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其中有一条规定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其中有一条是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批。
这是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程序。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此时股东不再持有这部分财产的直接处分权,而是持有股权。
财产进入公司后,经过运营产生利润,利润也是属于公司财产,而不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只有这部分利润分配到股东手中,才能变成股东个人财产。
所以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的利润为自己所有,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股东会在有利润可分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分或者不分利润,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是各个股东的投票决定的,这些都由公司章程所约定,所以公司一旦有了利润必须分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另外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股利也是两个概念,公司的利润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取相应的资本公积金后才可以分配。
股东会如果批准了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分还是不分配,分配多少。
股东认为分配方案存在问题的,可以就分配方案提出诉讼。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法律规定对主张股利分配的股东而言,条件非常苛刻,可以这么形容,只看得到权利,而没有办法行使。
《公司法》考虑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主要是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代为设立的公司中,股东之间多数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朋友,同学之间合股,公司创设之初,股东之间具有人合性,因此在公司创设之初多考虑“人合”的因素,同时在章程、股东出资协议等法律文书中最好把利润分配的周期确定下来,以免日后的纠纷。
四、上市公司分红是怎么回事 为什么有的公司不分红 分红怎么分 要分红是不是分完 手里的股
把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利润分配给股东。
没有利润或现金流不足,就不分红了。
按分红方案分。
不是。
股份没有变化。
五、公司连续三年经营不好没有分红股东们该如何。
公司在盈利后没有分配利润,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方针,直接起诉法院主张利润分配是有程序问题的。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其中有一条规定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其中有一条是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批。
这是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程序。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此时股东不再持有这部分财产的直接处分权,而是持有股权。
财产进入公司后,经过运营产生利润,利润也是属于公司财产,而不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只有这部分利润分配到股东手中,才能变成股东个人财产。
所以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的利润为自己所有,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股东会在有利润可分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分或者不分利润,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是各个股东的投票决定的,这些都由公司章程所约定,所以公司一旦有了利润必须分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另外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股利也是两个概念,公司的利润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取相应的资本公积金后才可以分配。
股东会如果批准了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分还是不分配,分配多少。
股东认为分配方案存在问题的,可以就分配方案提出诉讼。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法律规定对主张股利分配的股东而言,条件非常苛刻,可以这么形容,只看得到权利,而没有办法行使。
《公司法》考虑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主要是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代为设立的公司中,股东之间多数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朋友,同学之间合股,公司创设之初,股东之间具有人合性,因此在公司创设之初多考虑“人合”的因素,同时在章程、股东出资协议等法律文书中最好把利润分配的周期确定下来,以免日后的纠纷。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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