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 买了一只股票 这只股票黄了(退市了) 怎么办? 如果 开户的证卷公司黄了 怎么办?
只要公司不破产,他想退市的话必须回购股票,至于回购价好像是他们订的。
如果公司破产,那就得看股票的分类等级,像原始股、优先股这类肯定优先赔偿。
证券公司倒闭,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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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跟民办银行差不多,没有很大的金融危机一般不会倒闭吧。
二、索赔股票请律师费用怎么收
关于“索赔股票请律师费用怎么收”这个问题,股票索赔律师谢保平回答如下:股票索赔案件为避免股民朋友二次受损,律师代理案件时一般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即前期不收取律师费,股民获赔后收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报酬(也有个别律师前期会收取一些差旅费)。
投资者积极索赔短期来看有利于维护股民权益,长期来看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有益于净化A股市场。
三、证券登记公司系统问题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特殊情况下司法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事人对可能带来收益的机会具有合理期待。
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往往不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损失,更多体现在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但是,基于客户往往不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无法获得赔偿。
事实上,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均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理由如下: 其一,从证券委托代理合同的特性出发,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机会是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内容。
证券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在买卖股票这一直接金融活动中充当中介,必须为交易进行提供物质、人员、技术上的保障,为当事人参与金融活动提供保障,该保障并非保障客户获利,而是交易机会上的保障。
而该机会利益对客户而言意义重大。
这在于: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
所有涉及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
机会利益意味着进行跨时间、跨空间价值交换之交易机会,无机会则无利益。
因而,交易机会是实现金融交易目的的基本媒介,对交易主体而言利益重大,具有独立价值,应当受法律保护。
其二,从传统民商法理论来看,机会丧失理论亦有一定的适用空间。
合同法上,机会丧失理论主要适用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获益的机会,则因一方违约导致该机会丧失当然应该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发生了系统故障,使周某如丧失了利用原有股票进行交易的机会,从根本上剥夺了股民获利的可能性,如不让证券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就无从体现,客观上也放纵了证券公司违约行为的发生。
所以,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的原则,酌情判令证券公司对股民交易机会的丧失给予适当赔偿。
四、审计风云 明明知道风险很大,北陆建设公司为什么要做假账,该公司是如何作假账?
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1. 为了市场业绩,提高股价,增发更多股票2. 管理层的绩效激励,为了更多公司3. 申请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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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炒股怎么会血本无归
炒股会血本无归。
例如股民买时每股10元,股民买了1000股,第一天下跌10%,那就是亏了1000元,由于亏损太多,股民没出售,结果第二天再跌10%,那就是又亏损了900,这样亏下去自然会血本无归。
炒股就是从事股票的买卖活动。
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
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
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
六、炒股是不是洗钱?
特殊情况下司法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事人对可能带来收益的机会具有合理期待。
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往往不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损失,更多体现在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但是,基于客户往往不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无法获得赔偿。
事实上,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均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理由如下: 其一,从证券委托代理合同的特性出发,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机会是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内容。
证券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在买卖股票这一直接金融活动中充当中介,必须为交易进行提供物质、人员、技术上的保障,为当事人参与金融活动提供保障,该保障并非保障客户获利,而是交易机会上的保障。
而该机会利益对客户而言意义重大。
这在于: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
所有涉及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
机会利益意味着进行跨时间、跨空间价值交换之交易机会,无机会则无利益。
因而,交易机会是实现金融交易目的的基本媒介,对交易主体而言利益重大,具有独立价值,应当受法律保护。
其二,从传统民商法理论来看,机会丧失理论亦有一定的适用空间。
合同法上,机会丧失理论主要适用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获益的机会,则因一方违约导致该机会丧失当然应该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发生了系统故障,使周某如丧失了利用原有股票进行交易的机会,从根本上剥夺了股民获利的可能性,如不让证券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就无从体现,客观上也放纵了证券公司违约行为的发生。
所以,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的原则,酌情判令证券公司对股民交易机会的丧失给予适当赔偿。
七、我被股票公司骗了的钱怎样追回啊
看你被骗的数目大不大?即使不大,也要报案,让公安局立案,以便防止类似案件在发生!运气好了,抓到人了还能换你钱,呵呵!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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