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并购有哪几个常见方式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资产收购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
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B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资产重组有哪些方式 各有什么特点
1.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有很大一部分是围绕“保壳、保配、买壳、借壳”来进行。
2.重组目的和推动者多元化。
主要有:(1)为保持地方企业融资能力,均衡整合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主导进行资产重组;
(2)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使公司保住配股权或者不被ST、PT而进行资产置换或主动寻求并购对方;
(3)非上市公司为节约融资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购买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权而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现买壳上市目的;
(4)为迅速扩大规模,创造规模经济优势,在同行业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甚至形成垄断,一些实力强大的企业(多为传统行业企业)展开的以行业内强强联合为特征的战略收购与兼并;
(5)为使股价炒作具有题材,谋取二级市场上的超额利润,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合作进行的带有投机性质的资产重组,甚或假兼并、假重组。
3.国有股、法人股的协议转让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收购的微乎其微。
4.股权变更伴随着大量的资产置换,上市公司与关联大股东或政府之间的“等价不等值”的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主流形式。
5.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股权转让基本上都是以现金方式完成的。
6.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7.股权转让分散,规避全面要约收购。
在第一大股东易主的56起股权转让中,有35家(占62.5%)通过各种方式使股权转让都控制在公司总股本的30%以下,以回避全面要约收购的豁免申请。
8.多种重组形式并举,重组周期缩短。
在涉及重组的4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近100家的公司在短短的几个月进行了超过3次的重组。
原因主要有:(1)前一次重组进行得不彻底,许多无效资产仍然没有剥离出公司;
(2)虽然进行了资产重组,但公司的经营机制没有大的改变,前一次注入的优质资产又发生了劣化,不得不再次重组;
(3)虽然前一次重组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资产置换,但为满足中国证监会75号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还必须进行大规模的置换。
如北大科技的多次股权转让与资产置换;
上工股份的资产出售、收购兼并和投资参股;
凌桥股份的股权转让、资产出售和置换,部使公司的主业很快转向。
重组周期的缩短使绩差公司的业绩很快得以改善。
除以上一些重组方式与特征外,近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手段突破原有的简单资产置换、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的局限,出现了宇通客车、深圳方大等MBO(管理层收购)重组方式,东百集团、天宇电器等以股权拍卖方式实现资产重组目的的股权转让行为。
9.因股权的“非常变动”而引起的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越来越多。
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之间(主要是原来的大股东和现任大股东之间)发生了控制权之争,之所以发生这种争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发生了“非常变动”,如原来的大股东因欠债或其他原因导致所持有的公司大宗法人股股权被法院冻结,进而被拍卖或被抵押,通过司法裁定给了第三方。
通过此种方式实现的股权变动,带有强制收购的味道,原股东和现任大股东之间的矛盾自然就不可避免了。
三、公司并购的形式是什么
公司并购包含了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并购的方式也包含了很多种类,比如用现金购买资产或股票,用股票购买资产,用股票交换股票债权转换成股权间接控股等方式。
其中购买股份兼并企业是最长见的一种方式。
买方既可以从股东的手中购买股份,也可以通过购买企业新发行的股份来获得股权。
四、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途径有哪些
1、协议收购,收购方与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
2、二级市场竞价收购,收购方通过证券二级市场(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
3、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也就间接控股了上市公司,还可以避免很多法律、政策上的障碍。
4、行政划拨壳公司股权,借壳方获得壳公司控制权。
通过定向增发实现流通股份互换。
5、司法拍卖,投资人通过竞买人民法院所依法拍卖之上市公司股权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6、先破产再置换。
实现净壳后注入公司资产。
7、定向增发加换股吸收合并。
五、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五大类是什么?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分为五大类。
一、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分为五大类: (1)收购兼并。
(2)股权转让,包括非流通股的划拨、有偿转让和拍卖等,以及流通股的二级市场购并(以公告举牌为准)。
(3)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是指上市公司将企业资产或所拥有股权从企业中分离、出售的行为。
(4)资产置换,包括上市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
(5)其他类。
二、这五大类具体的内容是什么?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分析。
一、收购兼并 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
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购兼并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进行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
它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概念不同。
“股权转让”是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层面上完成的,而收购兼并则是在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上进行的。
兼并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重组方式。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另一个重要方式。
在我国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
上市公司大宗股权转让后一般出现公司股东、甚至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变动,从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调整原有公司业务,实现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业务的升级。
三、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 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
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
根据出售标的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
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作为减少上市公司经营负担、改变上市公司经营方向的有力措施,经常被加以使用。
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上市初期改制不彻底,带有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为以后的资产剥离活动埋下了伏笔。
四、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之一。
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
资产置换被认为是各类资产重组方式当中效果最快、最明显的一种方式,经常被加以使用。
上市公司资产置换行为非常普遍。
五、其他 除了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基本方式以外,根据资产重组的定义,笔者认为我国还出现过以下几种重组方式: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方式。
因篇幅e69da5e887aae799bee5baa631333332636334关系,在此不一一赘述。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壳”重组和MBO不是一个单独的资产重组方式。
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股权转让”重组的一种结果。
配股(包括实物配股)不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因为配股过程中,产权没有出现变化。
虽然在增发股份的过程中产权发生了变化,但根据约定俗成,把增发股份当作一种融资行为,而不当作资产重组行为。
上市公司投资参股当中的新设投资属于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而对已有企业的投资参股则是“兼并收购”的一种。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资产重组的知识,小编推荐:资产重组不同角度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看待资产重组的股票情况?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改)
六、资产重组的几种方式是什么?
资产重组的基本方式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资产置换。
1,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2,目前在国内所使用的“资产重组”的概念,早已被约定俗成为一个边界模糊、表述一切与上市公司重大非经营性或非正常性变化的总称。
3,虽然在重组实践中会从不同的角度对资产重组及其包括的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但使用的名称仍然极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列举的方式也不周密,甚至有点混乱,这些都为资产重组概念的泛化敞开了较大的口子。
4,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
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购兼并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进行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
5,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
七、说明企业并购重组的方法与一般程序
兼并的一般程序为: 1.双方董事会各自通过有关的兼并收购协议 这些决议的内容应包括: (1)被兼并公司的名称;
(2)兼并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股份转换为续存公司或任何其它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证券,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资产的方式和基础;
(4)关于因兼并而引起续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和声明;
(5)有关兼并所必需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有关新设(合并)决议,必须载明: (1)拟进行联合的诸公司的名称及拟联合成立的公司名称,即以后被称为新设公司的名称;
(2)联合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的股份转为新设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政权,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财产的方式及基础;
(4)就新设公司而言,依本法令设立的各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必须载明的所有声明;
(5)被认为对拟进行的联合所必须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2.董事会将通过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由股东大会予以批准。
美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在获得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持有者的赞成票后,决议应被通过。
德国的公司法规定,凡股份有限公司的兼并决议,需要全部有表决权的股东的75%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3.兼并各方签订兼并合同 兼并合同也必须经各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
兼并收购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 续存公司增加股份的数量、种类;
(2) 续存公司对被并入公司的股东分配新股的规定;
(3) 续存公司应增加的资本额和关于公积金的事项;
(4) 续存公司应支付现金给并入公司股东的条款;
(5) 兼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日期;
如是新设合并公司,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新设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 新设公司的总部所在地;
(3) 新设公司对合并各公司的股东分配股份或现金的规定;
(4) 新设公司的资本额、公积金的数额及规定;
(5) 合并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公司的时间和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
4.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政府部门登记 在上述决议被批准以后,续存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进行登记注册,被解散的公司进行解散登记。
只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这些登记之后,兼并才正式有效。
兼并一经登记,因兼并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一切资产和债务,都由续存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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