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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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在哪里办手续备案:股权质押合同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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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权质押怎么办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如果你们属于非上市公司,那么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二、法条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公司股权质押怎么办理


二、在哪里能办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呢?

《物权法》明确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是股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改变了《担保法》就股权质押的规定,也就是说,2007年10月1日以后,股权质押如不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不成立,当然也就是无效的。
但遗憾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并没有随之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以至于目前多国仅有六个省级行政区的工商部门开展办理出质登记,他们是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其他省不开展股权出质登记的理由大都是在等待国家工商总局下文统一规定,严格来说,未开展此项业务的工商部门就是未履行法律义务,如果坚持不办理,当事人可以起诉行政不作为。

在哪里能办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呢?


三、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流程如下:一、在工商局领取并填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提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三、向工商局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理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质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6、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在哪里办理登记?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78条第3款) 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在哪里办理登记?


五、股权质押合同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商事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未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但是该规定系部门规章而非法律,并且与《担保法》相比,它属于下位法,是不能对抗上位法的。
因此笔者认为,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股权质押合同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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