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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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中小股东为什么提起诉讼--司考题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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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可以因为哪些事由起诉

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望采纳

股东可以因为哪些事由起诉


二、股东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1、小股东拥有知情权。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若小股东遇到阻挠,经法定程序后,可以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
2、股东派生诉讼。
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间接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股东拥有股利分配请求权。
当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时,控股股东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派发盈余或者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而损害股利分配权。
大股东往往担任公司高管,可以通过薪水、奖金获得回报,小股东则被排除在管理层之外,无法获得任何利益。
小股东可以请求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分配股利,但提起诉讼,要以股东会已通过分配决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已约定的盈余分配方案为前提。
4、小股东行使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若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提起请求收购股份诉讼:(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请求解散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当公司陷入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或者控股股东压制小股东,严重影响小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在法院判决后,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分配。

股东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司考题 商法

你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法定代表人都是公司全力机关,这三者都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一般没有直接以公司名义起诉的权利。
而公司法要求方法用尽原则,即能够有权起诉的机关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怠于履行,并且严重到股东的自身利益时,股东可以自己以公司名义起诉。
有问题可以继续联系我。

司考题 商法


四、股东按规定提起诉讼时,为何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法》22条第三款规定了费用担保制度。
即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提起撤销之诉时,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该条款在于防止股东滥诉,但也可能存在较大负面作用,即被告可以费用担保为手段来阻止原告股东提起诉讼。
因此该条款规定了“可以”而非“应当”,授予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由法院判断和决定是否要求原告股东提供担保。

股东按规定提起诉讼时,为何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五、公司经营性失误,产生资金缺口。小股东起诉要求大股东偿还投资款

你好: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不承担责任。
小股东无法退股。

公司经营性失误,产生资金缺口。小股东起诉要求大股东偿还投资款


六、如何理解股东的撤销之诉和确认无效之诉

展开全部当股东大会形成的合并决议有瑕疵时,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并决议的诉讼。
撤销之诉主要因股东大会的决议在程序形式等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提起的,只要决议有瑕疵,任何一个股东都有权提出撤销合并协议的诉讼。
在合并决议有严重瑕疵的情况下,小股东可以提出确认合并无效之诉。
所谓严重瑕疵,是合并协议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违反了股东保护的平等原则、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严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等。
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是股东可以提起撤销合并协议之诉和确认合并无效之诉的法律依据,但我国法律却没有股东提起撤销之诉和无效之诉的程序性规定。
在公司合并中,反对合并的股东很难证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协议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很难找到确定股东大会决议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标准。
因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依据,法院真正介入合并协议撤销和无效的情况几乎没有。
而且第111条规定本身也有缺陷,它规定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的原因过于狭窄,仅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侵害了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股东方可提起诉讼,对于实际中普遍存在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违反章程规定、以公司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的侵权行为的现象,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难以寻求法律的保障

如何理解股东的撤销之诉和确认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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