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资本保全原则?资本保全原则对收益确认与计量有何重要意义?
资本保全从静态看是保持投入资本的完整无缺,它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成本补偿和利润分配要保持资本的完整性,保证权益不受侵蚀。
企业收益的计量,都应以不侵蚀原投入资本为前提,只有在原资本已得到维持(保全)或成本已经弥补之后,才能确认收益。
即:本期净收益=期末净资产十本期派发给业主的款项一期初净资产一本期业主新投资。
式中“期初净资产”即期初业主权益,它是要求保全的对象。
物价变动会计产生的外在条件是物价持续地剧烈变动,而内在原因就是来自资本保全的要求。
资本保全和真实收益是相辅相成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在物价稳定的情况下,依靠原始成本会计模式,可以真实的计量出收益并保持资本的完整无缺。
但在物价持续剧烈变动的情况下,按原始成本会计模式计算的收益,不是高估,就是低估如果物价持续上涨,企业就会虚计收益。
按虚计的收益分配,就 资本保全与物价变动会计会消蚀企业的资本,使企业处于自我清算之中;
如果是物价持续下跌,企业则会资本保持过头,形成秘密积累。
由此,企业收益的计算是以资本保全为前提的,资本保全是物价变动会计的理论基础。
二、什么叫财产保全?什么情况下需要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担保:由保全当事人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信用担保,出具保全保函,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担保一方面解决了保全当事人自有现金、物业不足的难题,使保全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能够高效、顺利的得以实现。
可以避免因对方当事人可能对有关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行为,保证法院将来的生效判决顺利执行相关法条: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三、股市保八是什么意思?
国,家尽一切能力,【保】证年GDP增长速度在【八】%以上。
四、什么情况下会被冻结股权
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
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的收益的不当流失。
给上市公司内部的利益造成的损失。
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
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益。
扩展资料人民法院在对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时,必须处理好股权执行与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相伴相随,它们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股东出资与公司成立),两者相互制衡、相互依存,共同构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
然而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又有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
股权的权利主体是股东,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权利主体则是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两者人格不可混同。
(2)客体不同。
公司法人财产权指向的客体是公司财产,而股权指向的客体则应是公司。
我们不可以把公司与公司财产混为一谈。
股东所能操纵的只是公司,而非具体的公司财产。
(3)内容不同。
股权的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既有财产性权利,又有非财产性权利。
即使财产性权利,也是一种请求的可能性,且其数额大小依赖于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是一个定值。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以及对外再投资形成的股权等,均为财产性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股权冻结
五、融资融券要小心哪些风险,有什么技巧?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资者交易理念、改变 “单边市”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
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实现收益。
融资融券交易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一、杠杆交易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
例如投资者以100万元普通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万元,亏损20%;
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40万元,亏损40%。
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
此外,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
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
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
二、强制平仓风险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
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
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三、监管风险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
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收到条件OFFER 后关于资金担保信的问题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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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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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单,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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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力保证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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