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什么联系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联系是其企业形式一致,都是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又是有限合伙人吗
对企业负无限责任的为普通合伙人。
对企业以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负有限责任的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什么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能执行合伙事务,实际地位类似于单纯得出资人权利义务上普通合伙人的权利较大,相对义务也较多有限合伙人权力权利较小,业务也很少,限制也较少建议具体看一下新修改的合伙企业法
五、请问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是那些规定
有限合伙规定不超过50人,这里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总和,一个企业入伙,只是算一个法人,和该企业的员工数量没有关系。
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
1、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即有限合伙人获取合伙企业信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权利。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掌握着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各种权利,而有限合伙仅仅以协议的形式去规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决策大权通常都由普通合伙人行使,企业管理形式比较简单,这种权利义务的安排虽然有利于普通合伙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制约而果断地做出决策,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而有限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无法作出完备的约束性规定。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确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可见我国立法上确认了有限合伙人财务信息知情权,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账簿查阅权等其它权利。
对保障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但同时可以看到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尚不够完善、不够充实,不足以扭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权利地位的差距。
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的知情对象还仅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对于与企业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决策过程、决策会议等记录均未列入知情权的范围。
有限合伙人知情权过于狭窄。
2、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事务的情况。
因为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的公共事务,事务的执行情况涉及到每个合伙人的个人利益,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去关心合伙企业的利益。
如果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任何监督,其所享有的专有的经营管理权被滥用,将损及到有限合伙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
可见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
因此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差距,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监督权。
而有限合伙人行使监督权则主要通过,以行使询问和检查执行的方式来进行。
七、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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