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款是否可以约定按照净资产价值的比例支付?
1、乙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51的股权转让给甲,并约定股权转让款按已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百分之51计算,这样约定可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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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约定是可以的。
2、后甲发现在股权转让之前乙已经将原来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全部抽逃了,甲是否可以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这里比较复杂,首先乙在这抽逃资金,已经构成了犯罪,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甲的财产;
其次可以拒绝支付,但是拒绝支付理由不是你讲的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审计的时候已经没有了乙的部分,就是乙根本就没有任何资产在目标公司。
而是需要进行重新审计,审计内容是公司至今的所以账目、财产,以确定乙侵占金额及双方经营公司期间的账目。
3、现阶段的情况最好找乙协商解决,具体协商内容为双方对经营公司期间的盈亏及转让后双方的经济差额,如果你觉得差不多就可以签订相关协议,如果你不满意就直接报警处理,对方涉嫌犯罪。
二、股权转让问题
股权转让有平价、溢价和折价,计算基数是实际投资额,或称之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如果按注册资金转让肯定不合理,因为股权交割日的资本与公司注册时的资本一般不会是同一个数值,其中有经营结果(盈利或亏损)包含在里面。
所以,计算股权转让价格时要考虑经营结果。
记账还是按账面资本。
例如,注册资金(工商登记)100万,转让日为净资产120万,A转让20%给B,这种情况属于溢价转让,即A可以获得24万元的转让费。
分录:1)股权变更借:实收资本-A 20万 贷:实收资本-B 20万2)A与B的交易(转让费)不在公司账中体现,是他们两个人的事情,就是说B给A 24万,然后重新写个股东投资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做工商登记变更。
3)如果后期追加投资50万,且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注册资本还是100万,50万作为资本公积,属于全体股东共有,以后可以作为增资使用。
分录:借:银行存款 50万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0万
三、在哪些情况下,可视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7号)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
四、股权转让情况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昨天发布《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公告称,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五、股权转让情况有哪些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1.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2. 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较常见的方式是股权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例如A股市场中投资者相互间转让手中的股票,套取差价作为盈利。
参考文档
下载:什么情况下用净资产来转让股权.pdf《招联金融股票怎么样》《200429是什么股票》《收购全部股权是不是收购公司》下载:什么情况下用净资产来转让股权.doc更多关于《什么情况下用净资产来转让股权》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chapter/735275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