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以外,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
一般的有限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我们有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的普通合伙人就有非国有的民营有限公司
二、国有股份超过50%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否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综上,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外,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国有企业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1、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
只是,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以后要入伙,其投资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呢? 可以肯定的是,此举确实增加了公司作为出资人的风险。
但是相应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资领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决定权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事实上,即便是以普通合伙人入伙,连带责任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并非难以理解的。
首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作了如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见,法律承认合伙作为一个团体的“独立性”,对外债务应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当合伙人因合伙企业债务而被起诉时,其他合伙人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
这一法条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减小法人合伙给原始投资人的风险。
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归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否参加合伙,其实是由股东自己来决定的。
这样公司参加合伙给股东带来的风险,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经营风险。
股东是否同意参加合伙,主要取决于对投资效益和相应风险的权衡,以及对合伙伙伴的信任程度。
因此,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
四、除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以外,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
一般的有限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我们有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的普通合伙人就有非国有的民营有限公司
五、为什么国有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并限定“合伙企业”只能为私营企业。
因此,国有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六、国有企业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1、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
只是,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以后要入伙,其投资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呢? 可以肯定的是,此举确实增加了公司作为出资人的风险。
但是相应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资领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决定权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事实上,即便是以普通合伙人入伙,连带责任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并非难以理解的。
首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作了如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见,法律承认合伙作为一个团体的“独立性”,对外债务应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当合伙人因合伙企业债务而被起诉时,其他合伙人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
这一法条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减小法人合伙给原始投资人的风险。
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归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否参加合伙,其实是由股东自己来决定的。
这样公司参加合伙给股东带来的风险,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经营风险。
股东是否同意参加合伙,主要取决于对投资效益和相应风险的权衡,以及对合伙伙伴的信任程度。
因此,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
七、公司到底可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1.满足一定条件的合伙公司能成为另外一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八、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当然也不可以了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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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庭菱
发表于 2023-08-14 16:48回复 筱田建市: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以免造成国有资产和公众资产流失, 这也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 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