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花税纳税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
2、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4、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5、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税金。
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金额(如购销合同)、收取的费用(如货物运输合同)和收入(如财产保险合同)。
三、印花税计税依据怎么填
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规定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第二种: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税总额作为计税依据。
第三种:不记载金额的权利许可证照:营业执照、专利证、房屋产权证等,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按凭证或账簿的件数纳税。
印花税,是税的一种,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
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四、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的税目税率表。
五、借款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具体规定 (1)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
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2)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
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
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国税地(1988)30号) (3)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4)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5)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
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
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6)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
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7)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
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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