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条件是 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含5人)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但是,我国目前暂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而应采用"先发起设立,后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缴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三)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这里的"发行"一词有以下两种含义: 1、就发起设立方式而言,发行是指发起人不公开的认足全部股份,筹集设立公司所需要的资本。
2、就募集设立方式而言,发行是指发起人认足不少于公司设立所需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并由发起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认购股份的要约邀请、要约或单方面表示招募股份的意思。
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设立文件,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发起人应当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起草制定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须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确立公司名称,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投资入股、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董事会议事、表决和会议记录有什么要求?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是以会议形式行使权力的,必须规范地运行,所以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由公司法作出规定外,其所需明确的事项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这样可以使董事对会议议题有所准备。
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保证会议记录的准确性、可信性。
三、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有什么区别?
有限公司是公司的简称,一般是全称是: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这两种公司都可以简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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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册资本: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组织机构由三部分组成: ①股东大会及其选出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②总经理及其助手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
③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1/2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心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
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
三、董事会和经理:这里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还需要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财产负责的公司。
设立方式主要有: ①发起设立。
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②招募设立。
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在不同的国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
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选举表决方式是()
A,B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如何行使?
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以股东身份为基础,都享有表决权,但并不是一人一票地享有权利,而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比如,甲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比例为百分之五,那么他就可以行使百分之五的表决权,总之是出资多少直接决定表决权的大小,体现了股权平等的原则。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
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的表决权及股东会议事决策易生争议,从而影响股东行使权利,为明确股东表决的权利及表决制度,新公司法作为如下规定: (股东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事项)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就民商事审判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43、44条之规定,现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括人数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仅规定了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比例决)的方式。
这是一种误解。
修改前的公司法确实只规定了比例决,但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此放宽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一般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但各国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特别规定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人数决)。
我国公司法第43条即体现了这精神。
公司法第43条前半句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
公司法第43条后半句的但书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为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
所以,股东行使表决权既可采取比例决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约定采取人数决的方法。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
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表决权包括比例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人认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比例决。
该种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决,也包括了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与第43条规定相—致,因此该款不仅指比例决,还应包括章程约定的人数决。
三、违反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该款规定表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采取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表决权数比例,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
但应注意,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该款属强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约定必须以不违反该款规定为前提,否则,约定无效。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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