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且符合以下要件:(1)持有股份是提起派生诉讼的首要条件。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我国《公司法》规定凡是股东均具有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法律没有限定持股的比例;对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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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派生诉讼是什么:公司法中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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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中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且符合以下要件:(1)持有股份是提起派生诉讼的首要条件。
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我国《公司法》规定凡是股东均具有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法律没有限定持股的比例;
对于股份公司,《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2)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须达到合理的期限。
有限公司股东由于股权持有关系比较稳定,故法律不作时间要求;
股份公司股东转让比较灵活,为体现起诉的股东与公司利益的直接相关性和防止恶意滥讼发生,《公司法》规定了连续持股180天以上的要求,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该连续持股的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
(3)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应当穷尽内部救济程序。
穷尽内部救济程序是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按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符合资格条件的股东向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出诉讼请求后(针对监事的诉讼请求应当向公司的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收到请求的机构或者责任人必须在30日内给予答复并作出决定:提出起诉,或是不提出起诉。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起诉请求时和作出决定时应当分别作出披露,非上市公司应当将该等信息告知其他全部股东。
公司在30日没有作出决定的,视为不准备起诉,股东可直接提出派生诉讼。
股东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也可以径行提起派生诉讼。
所谓的紧急情况是否可以构成正当的豁免内部救济程序的理由,有人民法院裁量。

公司法中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二、什么是股东诉讼

你好,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

什么是股东诉讼


三、什么叫股权纠纷?股权分红纠纷有哪几种形式

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
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
  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
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股东权利纠纷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什么叫股权纠纷?股权分红纠纷有哪几种形式


四、什么是股东直接诉讼

你好,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

什么是股东直接诉讼


五、股东直接诉讼及股东代位诉讼,其原告和被告分别如何确定?

股东直接诉讼的,以股东为原告,以公司或者实际侵害股东权利的人为被告,所得利益归于股东个人。
此诉讼与一般诉讼基本无区别。
股东代位诉讼的,股东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以侵害公司利益的人为被告,所得利益归于公司。

股东直接诉讼及股东代位诉讼,其原告和被告分别如何确定?


六、股权确认诉讼有哪些类型

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通常是指隐名出资的情况,即一般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由他人作为挂名股东,但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于该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约定挂名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一切权利归隐名股东所有。
当双方就隐名出资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时,就会出现股东确认纠纷。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股权转让双方因为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在股权转上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或出资证明书。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名字须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字还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属于工商登记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名字为工商登记事项和公司章程应记载事项。
在确认股东身份时,以上述文书或登记簿为准。
因此,当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如果未变更登记,日后就可能发生股权确认纠纷。
再者,无记名股票具有证权证券的性质,股东可以凭借其所持有的无记名股票向公司主张股权,如果无记名股东转让股权时未交付无记名股票,则受让人无法证明其股权之存在,从而可能发生股权确认纠纷。
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有时股东与他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归属争议,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可以凭借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证明其股东身份,从而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也可以凭借股东名册的记载,向他人主张其股东身份,拒绝他人的不合理请求,如果在出资或者股权转让中没有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记载,公司可以拒绝实际出资人或者股权受让人主张股权,这样也会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股权确认诉讼有哪些类型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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