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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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能够以什么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认购的股票为限承担责任,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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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什么财产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什么财产出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什么财产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实物是指房屋、设备、工具、原材料等有形财产;
工业产权是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非专利技术是未以专利权形式表现的技术诀窍等;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给个人使用的权利。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的出资组成中所以作这样的限制,目的在于保证公司资本合理组成,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但对采用高新技术仍可以放宽,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什么财产出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认购的股票为限承担责任,求解??

展开全部反了吧。





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股东以认缴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认购的股票为限承担责任,求解??


四、除了发起人,其他股东只可以用货币出资吗

还可以用技术(专利产权等)

除了发起人,其他股东只可以用货币出资吗


五、公司设立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问:2000年,广州市的顾某与张某约定准备开设一家公司,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顾某提供了公司成立所需要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公司的营业场地和全部的办公用品所需要的费用。
在此期间,张某为该公司的成立四处奔走,独自办理了公司成立的全部手续,办理了公司办公处的租赁,购买全部的办公用品,招聘了公司的全部工作人员,该公司于2000年十月正式成立,名称为“广州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顾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张某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
2001年,顾某见公司的效益很好,又在工作中与张某发生了一系列的矛盾,故不愿与张某分享利润,在张某缺席的情况下,顾某召集了公司全体员工会议,除去张某的副总经理的职务,张某认为,其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应该是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理应参加公司的分红,并且顾某在其缺席的情况下除去了张某的副总经理职务,是不合程序的,顾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股东权益,于是诉之法院,要求恢复张某的副总经理的职务,分给他应有的分红并对其进行赔偿。
请问,张某可以劳务出资并成为公司股东吗?答:张某的诉讼关系到公司的出资能不能以劳务的形式进行。
所谓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身体上的劳务抵冲出资。
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是允许无限责任股东以信用和劳务作为出资。
但依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构成。
这里,实物也叫有形财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除此之外,公司出资还可以以无形财产的方式进行。
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但是,依据我国的《公司法》,劳务不能作为公司资本的组成要素,即我国的公司不能以劳务入股(当然,在特定试点地区,比如上海市浦东新区,针对特定类型的企业,经工商部门严格审核后,可以劳务作为出资,除此之外,劳务均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虽然在公司的成立过程中付出了很多的劳务,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这些劳务是不能作为张某作为股东的出资的,即张某自始都没有取得该公司的股东的身份。

公司设立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土地所有权出资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利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注意不是土地所有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土地所有权出资吗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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