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什么条件
股东,出资的股东,资本,其他都是文字性的东西,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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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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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如下:一、发起人要件(一)人数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的资格无特别限制,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法人、自然人均可。
二、资本要件(一)出资总额新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为要件(一)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二)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四、组织要件(一)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二)有公司住所。

六、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具体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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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
这是一个最低人数的规定,而对最多人数则没有加以限制,因为这是资本的广泛联合,不限规模,也就不对人数提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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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起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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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为所设立的公司是中国法人,为了保证及时办理有关事务和履行义务,应当有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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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起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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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这是指整个发起人而言的,至于每个发起人需要认购多少股份,则由发起人相互约定。
但是无论哪一个发起人都必须认购股份,不认购股份的就不具有发起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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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起人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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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是组建公司的人员,其法定任务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因为设立公司过程中有大量事务,必须由法定的人员负责办理,发起人就是这种人员,他们与一般的不入股的工作人员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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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起人人数的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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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个或者二、三个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发起人人数上可以少于五人,不受发起人在五人以上的限制,但是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样可以使公司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

七、股份公司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一)股本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即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于在一个时点上,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会为整数,一般是取整数折为股本,零数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进行分配,将零数分配给股东,继续挂在帐面作为对股东的负债,二是将零数计入资本公积金。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1、有限公司的折股依据是经审计的净资产,而不是评估后的净资产,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二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的规定,有限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但由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帐务调整。
如果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2、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
(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说以两者中低的数为折股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指发行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国证监会控制的发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间,因此,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一般不低于三千万元。

八、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九、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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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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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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