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与合伙公司的区别?
上市公司是公开上市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 合伙公司就是几个合伙人在一起出资开的公司,不能发行股票,只能合伙人共同出资,对公司负有责任义务,合伙公司上市之后就成了上市公司
二、有限合伙企业能不能成为另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可以的。
只有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作为另一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三、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1、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
只是,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以后要入伙,其投资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呢? 可以肯定的是,此举确实增加了公司作为出资人的风险。
但是相应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资领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决定权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事实上,即便是以普通合伙人入伙,连带责任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并非难以理解的。
首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作了如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见,法律承认合伙作为一个团体的“独立性”,对外债务应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当合伙人因合伙企业债务而被起诉时,其他合伙人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
这一法条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减小法人合伙给原始投资人的风险。
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归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否参加合伙,其实是由股东自己来决定的。
这样公司参加合伙给股东带来的风险,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经营风险。
股东是否同意参加合伙,主要取决于对投资效益和相应风险的权衡,以及对合伙伙伴的信任程度。
因此,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
四、合伙企业和上市公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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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企业的一种类型,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等都是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可以选择的类型。
每一个类型有不同的特征。
上市公司就是IPO上市后的公众公司了,股东众多,市场关注度高,有信息披露义务和披露规范。
在A股上市的公司在IPO前都要进行股份所有制改造,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这样才能实现“同股同权”
五、请问 有限责任公司就不能成为可以上市的股份公司吗
展开全部可以啊,满足几个条件:1:资产达到5000w以上,2:连续三年或连续三年以上盈利,3:有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愿意出任第三方担保,4,:有证券商愿意进你们公司的股票进行交易,5:国家证监会批准!以上是最基本的(也是老版本的),新版本的资产额度可能要翻好几番才可以够格,相关的细条款也有很大的变化!
六、公司到底可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1.满足一定条件的合伙公司能成为另外一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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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微道长
发表于 2023-06-05 06:27回复 神超:任何公司,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普通合伙人是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
王秋颖
发表于 2023-04-19 22:01回复 走光集锦: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若是普通。
温峥嵘
发表于 2023-03-23 17:19回复 佟宝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其余的组织形式并未被禁止作为合伙企业(包括内外资有限合伙、内外资普通合伙、内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