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的股票是否为限售股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不是。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限售股: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有相当部分的法人股。
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唯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
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
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二、股民有哪些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知情权、查账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等。
3、请求法院撤销权 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权 (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时,(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5、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权 (有限公司)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请求回购权 股东会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7、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除外) 8、股利分配权 9、公司发行新股的认股权 10、以股东名义起诉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时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时的起诉权。
11、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此外,股民还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股权转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
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A,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B,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C,需依转让而取得;
D,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E,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即等于丧失现金,随股票所附着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
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票,进而取得股东权利。
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依《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处。
四、什么是用益物权?
字面理解.用益物权打比方就是你得使用别人的东西,你不使用就不产生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你用来担保的东西则是用来担保你所取得的利益,所以必须能有交换的价值.在民法课本中也有相关的解释.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一、概念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二、特征1、他物权 相对于自物权2、限制物权 相对于所有权,不能处分,支付租金、期限3、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 相对于担保物权4、以占有为条件三、意义1、可以促进物的有效利用,使双方都能受益。
2、要平衡、保护使用人和所有人的利益3、维护物的利益秩序,确立权利归属,降低成本维护方式:1)设立模式 2)公示、保障交易发全 3)设定物权变动方式我国现阶段对物的利用超过了对物的归属的重视,并且这种利用效率低下,故我国就保持所有和利用的平衡。
第二节 基地使用权(地上权)一、概念指为在他人所有的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建筑物出卖,现在的一般原则是“地随房走”第三节 农地使用权(永佃权)第四节 邻地利用权土地、基地使用人,农地使用人为使用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利用地人土地的权利。
定立协议,并登记若不登,则主体特定,不适应变化空间邻地利用第五节 典权典当针对动产,典权针对不动产,在我国仅针对房屋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并对人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用 还是担保物权有争论出典人可以处分,担保、承担风险,支付维修费用典权人可以改变原物用途,出租,转典,退典(让与)、修理(权利)期限不能超过原定期限典期 典权消灭的三种情况①回赎 ②我贴 ③绝卖(期限到来回赎)回赎期两年,现归定为10年无期限的归定为30年,无回赎期,物权法 规定为20年。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二是质权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361313365。
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任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以下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债券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五、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到底是好还是不好?
这个就是好多公司没有万能险了.所就会说万能险的不好.现在只中国平安才有万能险了.所以好多保险公司的业务代表们就会说万能险的不好了.那时他们还有万能险的的时候他们都不会么说的.这样的也真的不好知道说什么好了.第一楼的说:如果交费灵活,那就不属于保险,而应该叫存钱,到银行存活期,想存就存,想不存就不存,想存三年就存三年,想存五年就存五年,这才叫灵活。
相信你也知道,现在社会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保险不就是一种强制储蓄吗?储蓄不就是存钱吗?保险本来就是有储蓄的功能.这是无可厚非的.不是吗?第一楼说:万能险,包括所有保险公司的万能险,其交纳费用分为期交和追交两部分,追交部分就有一定比例奖励,都是终身交费,没有交3年,10年之说。
因为对万能险的不了解.所就是说出这样让人不了解的话.去年好多客户就是因为好多资金周转不过来.没有钱再继续交保费,好多的保单都是退了保以至保障中止或者终止了吗.但是万能险呢.可以暂时不交费.保障依然还在.也不用退或者停.不是吗?再说这个:你到银行存五年定期,当然你有权利提前支取,这才叫领取的自由性,只是你的利息只能按照活期利率进行计算,这就是本人承担的损失。
保险的领取,跟银行完全的不同。
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你样可以领取.一样可以多存.第一楼说不同.但却没有说有什么不同.如果真正去领取而取不出来,或者是跟银行有很大的差入的话.你就可以说不样.但是没有得到真正的不同的话.有一句话说的真不错.流言很可怕,但没有头脑更可怕.
参考文档
下载:股票上附着的权利有哪些.pdf《股票持股多久可以免分红税》《股票填权会持续多久》《今天买的股票多久才能卖》下载:股票上附着的权利有哪些.doc更多关于《股票上附着的权利有哪些》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chapter/60951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