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1、关于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证券文件里的披露,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请参看“第七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csrc.gov.cn/pub/shenzhen/xxfw/tzzsyd/ssgs/ssxxpl/ssplfz/202202/t20220208_176708.htm当然,创业板招股书、公开增发、配股等,也有相应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也都有这个内容,但大同小异,看这个典型的即可。
2、关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的日常披露,在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里,请参看“第十章 关联交易”。
*://*csrc.gov.cn/pub/shenzhen/xxfw/tzzsyd/ssgs/zh/zhxx/200902/t20090224_95390.htm3、关于公司自治规则中关联交易制度,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指导性规范文件中,请查找有关“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
*://*csrc.gov.cn/pub/shenzhen/xxfw/tzzsyd/ssgs/sszl/ssgsxx/200902/t20090226_95494.htm主要是这些。
还有交易所制定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己的《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也会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但大多重复。
希望能帮到你。

二、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三个问题?
(1)关联方资金占用:比如母公司借用子公司资金、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借款、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资金等,此借款都收取资金占用费,都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2)关联方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以上不收取资金占用费,即为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2)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这个容易理解,就是向上市公司拆借资金,以收取利息。

三、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吗?
不一定需要回避,应根据公司章程具体规定来看。
拟上市公司还不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其没有约束力。

四、股东会对定向增发提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是否需要回避
需要回避。
看一则000562的公告: 2022年11月17日公告,宏源证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25亿A股的相关议案获昨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报证监会核准。
该项议案的有效期为12个月。
宏源证券控股股东建银投资公司因涉及关联交易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建银投资拟出资15亿~30亿认购宏源证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此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2022年10月25日,发行价格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宏源证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五、有没有监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需要回避表决的规定?
《公司法》及关于公司治理的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并没有明确要求监事会需要对关联交易的情况发表意见,极端的例子来看,监事会成员可能都是关联人,回避的话就没有表决的意义了,所以建议不要把这个议案放进去了,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就可以了。

六、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三个问题?
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七、当事人有权要求哪些人回避?
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八、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应注意的问题是?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禁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⑤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单向流动的原则:即允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低息或者无偿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但绝对不允许上市公司以任何形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3)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时应该遵循以下规则 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②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4)上市公司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存在资金占用的项目或者资产。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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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志杰
发表于 2023-07-28 08:10回复 孙德强: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重要手段。通过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转移利益,将极大的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关联方的认定是各国证券市场的热点问题,我国对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主要通过这么几个法规决定...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