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工商局有以下行为违法:1,在大发公司没提出听证的情况下,工商局主动举行听证。因为听证程序是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2,听证主持人违法作出了停产停业四个月的处理决定。因为行政处罚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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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违法行为有哪些案例,炒股犯罪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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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法案列提问,急!!!

案例5:工商局有以下行为违法:1,在大发公司没提出听证的情况下,工商局主动举行听证。
因为听证程序是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2,听证主持人违法作出了停产停业四个月的处理决定。
因为行政处罚的最后决定权是行政机关,不是主持听证的工作人员。
3,非法收取听证费200元。
因为当事人依法不应当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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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的事情有那些

很多很多。
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为都属于违法。
情节严重的违反《刑法》的行为还属于犯罪。

违法的事情有那些


三、股票投资行为有哪些

你买股票就是赚公司股息红利,及其差价,如果公司破产你需要承担风险,还有平时股价波动的风险,投资行为;
就是你买卖股票的做法,就是股票投资,你也可以去买基金,让基金经理去帮你买卖投资,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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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代人炒股亏了钱要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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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炒股犯罪怎么处理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原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相关条款: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炒股犯罪怎么处理


六、公职人员炒股犯法吗

不犯法。

公职人员炒股犯法吗


七、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发生在“办理公司登记时”,但违法行为的认定因注册资本制度发生变化,转变为只有法定出资期限届满才构成违法。
主观上具有故意,以股东是否合谋作为标准判断公司法人主观故意的有无。
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虚假出资表现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情形,它不以是否取得公司登记为必要条件。
股东、发起人以自己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或认购了出资,但未实际交付(或未足额交付)或未按章程规定按期缴付(或未按期足额交付)的,即为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
虚假出资侵犯的是公司的出资制度。
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恶意逃匿、撤回实际缴付用于出资的货币、非货币财产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成立后股东暗中撤回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
这种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欺骗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剥夺。
抽逃出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并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属持续性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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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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