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需要回避,应根据公司章程具体规定来看。拟上市公司还不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其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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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哪些事项时——某股份公司有1000股,其中某大股东占70%,其余股东占30%。如公司拟选3名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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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吗?

不一定需要回避,应根据公司章程具体规定来看。
拟上市公司还不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其没有约束力。

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吗?


二、表决权回避制度是否是应出席会议,但在表决时回避?

RIGHT。





表决权回避制度是否是应出席会议,但在表决时回避?


三、公司回购股东股份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同时,异议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而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新《公司法》规定了90日的除斥期间。
股东必须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以确保争议能够及时解决,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综上,只有在法定情形下,股东才能请求公司回购股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回购股东股份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四、上市公司一年可以停牌几次?

原标题:上交所公开定增停复牌标准11月17日正式开通的沪港通,开始显现对内地证券市场监管转型的“倒逼”效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通知,公开上市公司定增停复牌标准,并对相关流程进行规范,以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和知情权。
根据上交所当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提高论证和决策效率,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议案并予以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取应当知晓的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尽快确定发行方案并及时公告。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筹划非公开发行过程中,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可能或者已经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复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公告中,承诺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停牌承诺期届满后,应当申请复牌,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可以申请延期复牌的除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内或者在延期复牌期间,上市公司未能披露发行方案的,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之前向上交所申请复牌,同时披露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公告,并承诺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上市公司在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停牌期间终止筹划的,应当承诺6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在过往的增发实践中,不同公司停牌决策程序不统一,部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带有随意性,少数公司停牌时间过长,投资者对此反映较为强烈。
业界普遍认为,在非公开发行日益广泛运用的市场环境下,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的停复牌行为及相关机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
特别是沪港通正式开通之后,伴随568家内地上市公司成为沪股通标的,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在上市公司停复牌的效率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差距开始显现,从而对相关监管形成“倒逼”。
业界普遍认为,上述《通知》的发布意味着上交所在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标准统一性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
上交所方面则透露,下一步还将对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停复牌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开。
(据新华社)

上市公司一年可以停牌几次?


五、表决权回避制度是否是应出席会议,但在表决时回避?

表决权回避制度是否是应出席会议,但在表决时回避?


六、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应当包括哪些议案

您好!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应当包括下列议案:①     根据《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这些议案 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相关资 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相关资产办理权属 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决议的有效期;
对董事会办理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②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如有)。
③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适用于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且资产评估报 告已出具的情形)。
④ 《关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⑤ 《关于签订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如有)。
⑥ 《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报告 的议案》(如有)。
⑦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 摘要》。
⑧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相关方免予按照有关规 定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的议案》(如适用)。
⑨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七条规定的议案》(适用于 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
⑩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议 案》(适用于借壳上市)。
⑪《关于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如有)。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应当包括哪些议案


七、某股份公司有1000股,其中某大股东占70%,其余股东占30%。如公司拟选3名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际上表决权票数是1000*3=3000票,90%通过,2700票。
详见下面介绍。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目的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方式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  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  累积投票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
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计算公式  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  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
即:最少可以得到5个席位中的2个。

某股份公司有1000股,其中某大股东占70%,其余股东占30%。如公司拟选3名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参考文档

下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哪些事项时.pdf《msci中国股票多久调》《股票改名st会停牌多久》《滴滴上市股票多久可以交易》《一只股票停盘多久》下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哪些事项时.doc更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哪些事项时》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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