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报生物与新医药技术包括哪些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纤维属于“四、新材料技术”
二、做新药研发的公司有哪些?
中国最新十大 CRO (临床研究)公司排名目录1、北京佰泰荣华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32、杭州泰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3、上海润东科若华公司 34、江苏亚邦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 45、天津方恩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56、北京岐黄药品临床研究中心 67、北京万全阳光临床研究服务集团 68、北京华禧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9、北京依格斯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910、北京精诚CRO 10
三、研制出一款新药,准备申报临床试验,有哪个负责?去哪个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当然是去国家局申报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然在你知道怎么申报的情况下。
你也可以找一家代理公司。
因为新药在申报临床试验前,还是有很多实验要做。
在做完这些试验后,才能申报国家,国家批准后才能做临床的。
有关的细节可以问我。
四、在新药申请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哪些申请可实行特殊审批?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
动物。
矿物等物质只能够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2)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3)用于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的新药;
4)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5) ;
五、一个新药申报上市能达到多少字内容
展开全部 第三节 新药生产的审批第六十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抽取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三条 新药申请所需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注册批件》和新药证书;
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药品说明书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对药品说明书予以核准,并在批准药品申请时将药品说明书与该药品的注册标准同时予以发布。
申请人对药品说明书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申请。
药品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和规定的格式印制。
第六十七条 为申请新药所生产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在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的,经依据本办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确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可以在药品的有效期内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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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个新药申报上市能达到多少字内容
展开全部不是的,新药是在中国未曾上市销售的药品,新药上市都要经过国家药监局批准,发给注册文号。
药品注册申报可能是新药,也可能是已经注册过的药品已经过期,重新注册。
七、我有新药效果好想上市,请问要经过那些审批?
注册检验技术审评临床试验药品生产的审批与监测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技术审评,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对试制样品进行抽样、检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意见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可以一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进行药品注册审评的同时,立即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
第二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的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后,应当立即组织安排检验。
检验工作结束后,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2日内完成检验报告,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四章的规定开展技术审评,并于技术审评工作完成后3日内完成行政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发给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出具《药品注册批件》,申请人具备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决定不予批准生产的,应当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与特别批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有关的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群体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应将特别批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作为重点监测品种,按有关规定对所收集的病例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已批准生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药品的上市后再评价工作。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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